中新網7月13日電 簽就業協議時竟要附簽一份“懷孕協議”!昨天,一位女大學生向本報記者反映了她遇到的一件奇怪事:她在與南京某銀行簽完就業協議之后,負責人又要求她在工作的前三年內不得懷孕。她對記者無奈地說:“雖然現在大家基本都是晚婚晚育,但是被強迫不得懷孕畢竟與自愿不懷孕是兩回事。”
據揚子晚報報道,記者隨后電話采訪了這家銀行的人事處處長,據他說,不存在簽“懷孕協議”的事,但是他同時也承認,考慮到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口頭上確實曾經要求新進女職員在三年內不得懷孕。
據業內人士透露,銀行系統內要求女職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已成為不成文的規矩。據了解,現在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員時往往有許多附帶條件,其中最“性別分明”的一點就是女職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一些企業在招聘女職員時甚至規定5年內不得懷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離崗、撫養孩子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單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雖未做硬性規定,但一旦生育離崗,升職、加薪都將受到極大影響,使得大部分女職員被迫將生育計劃一拖再拖。
江蘇省婦聯權益部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真的存在這種硬性規定女性就業后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的協議,那么它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必須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女職員最好先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的張寧軍副處長說,重要崗位女職員的懷孕離崗的確有可能造成一定時期內工作的混亂,給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帶來不便。但是用人單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時,也承擔著提供就業崗位、緩解就業壓力的社會責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