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七月八日電 (章晨煜)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今日向媒體公布,該院于近日判處了一起組織同性賣淫案。
被告人王志明因組織他人賣淫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據悉,這種組織同性賣淫的案例,在此間以往懲處的組織賣淫案件中實屬罕見。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戀者,在北京經他人介紹招募了另四名同性賣淫者準備在上海開設同性賣淫場所。去年九月下旬,他們一行五人住進了由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為賣淫活動窩點。被告人王志明規定其四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繳納八百元的住宿、伙食費,而他每介紹一名嫖客要收取一百元的介紹費。
此后,王志明多次介紹嫖客至該處進行同性戀交易,并從中獲利。后因與四名賣淫者因嫖資分配產生爭執而告案發。
長寧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志明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賣淫罪,但被告人系自首且為限定刑事責任人,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