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6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規定的意思是要區分取得合理回報與不要合理回報的兩種不同情況。不要合理回報的應該和公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一樣的,而取得合理回報的與之有些差異,但是大前提是:民辦教育屬于公益性事業,所以取得合理回報的也應該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怎么區分,有什么不同,優惠多少為宜,特別是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給予怎樣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都由國務院的有關法規去規定。我個人認為,稅收政策要有利于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在保證國家稅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不同時期可以有不同政策,對不同學校可以有不同政策,隨著民辦教育的發展,政策還可以作調整。
目前各地對民辦學校的稅收做法不盡一致,對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的理解也不同。總的來講絕大部分地區依據有關民辦教育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民辦教育是免稅的,但有的地方為了增加地方收入,卻向民辦學校收稅,所以在稅收上出現的矛盾比較多,民辦學校的意見也比較大。據了解,目前向民辦學校收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學校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建稅、房產稅、交通附加稅等等。依照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不管任何稅種都不以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為分界線,只是營業稅的征收是以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區分的。舉辦中小學屬于學歷教育是沒有疑問的,需要說明的是學歷文憑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助學教育也應該屬于學歷教育。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是看其收入的來源,經營性的收入不管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是要收稅的。現行稅法對教育事業實行稅收優惠,包括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車船使用版稅、印花稅、契稅、農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征、免征、退稅、補稅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所以,稅收應該嚴格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以維護國家的法度統一。
關于民辦學校的投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問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公益性事業的民辦學校能不能取得合理回報,是用“獎勵”、“補償”還是用“合理回報”更好?我們認為,“合理回報”應該看成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一種鼓勵、獎勵措施,與允許其營利完全是兩回事。“合理回報”與“獎勵”和“補償”相比,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質特征,更能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更符合客觀實際。法律對取得“合理回報”作了種種限制,取得“合理回報”是有條件的,一是取得回報是在合理的范圍內,什么是合理的范圍內呢?就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回報,有“度”的限制,不是隨意的,這個“度”是由政府規定的。二是取得合理回報前先要將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和國家規定的必須提取的費用如公益金、公積金等扣除后,有了結余,從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沒有結余也就談不上回報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