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電(記者 朱大強)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強化法律監督職能——被列為檢察體制改革的四項重點之首。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近日舉行了首次司法體制改革研討會,各部門負責人提出了許多頗有見地的建議,而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很受關注。
賈春旺檢察長提出了中國檢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
他強調,法律監督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高檢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王晉指出,新時期的檢察改革應當圍繞法律監督職能這條主線展開,通過各項具體的檢察工作體現法律監督職能。要盡快改變理論上忽視法律監督研究,立法上輕視法律監督內容,實踐中蔑視法律監督權威的狀況。
對此,高檢院辦公廳主任張仲芳說,檢察機關要提高法律監督效力,完善監督程序,強化監督手段。通過完善立法對檢察機關對各個訴訟環節的監督規定具體明確的程序,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和檢察建議以法律強制效力。
法律監督不應局限于事后糾正,而事前防范是法律監督的應有之義。要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使法律監督取得最佳效果。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敬大力強調說。
強化監督,要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檢、警關系。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廳長楊振江說,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制約和監督。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采取搜查、扣押以及延長拘留期限等涉及到限制和剝奪公民基本人權的,事前應得到檢察機關批準;強化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對違法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的糾正權和處分權。
談到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問題,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王倫軒強調說,要堅定一個信念,即:檢察機關既要保留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又能保證偵查權在有力的監督、嚴格的制約下依法正確實施。
高檢院監察局局長葉惠倫指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自覺接受監督。“己不正焉能正人?”加強對行使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是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需要研究解決的課題,也是推進檢察機關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孫謙說,法律監督不是萬能的,更不是居高臨下的。我們不能指望國家法律統一正確的實施靠一個機構來保障,國家保障法律實施的機制是多樣的。司法部門經常地、每日每時地都在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在法律監督問題上,要靠理論界、司法界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推進中國的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