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4日電 新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企負責人。
此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也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條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國有獨資企業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