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5日電 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中國證監會最近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作了修訂。
修訂后的招股說明書準則規定,招股說明書摘要中要盡量少用投資者不熟悉的專業和技術詞匯,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新文件還規定,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修訂后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增加了一款內容:"發行人應將增發招股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已編制和在指定報刊刊登增發招股意向書摘要的,不必制作增發招股說明書摘要。"
修訂后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準則規定,對于曾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