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9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長沙“人乳宴”事件目前有了新的進展。記者昨天從國家衛生部有關部門獲悉: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早有“人體母乳不能作為商品經營”的批復,日前衛生部有關部門已將該文件傳與湖南省衛生廳,要求按文件精神進行處理。今后無論何地再搞“人乳宴”,都將是違法之舉。
長沙某餐館利用6位哺乳期婦女的人乳,開發出60多個人乳菜品的消息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此舉是否合法成為報道中的一大懸念。當地衛生監督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店(推出“人乳宴”之前)確已向所里打過申請報告,區級衛生監督所很難把握,曾建議其上報省衛生監督所。湖南省衛生監督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對“人乳宴”目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未作任何規定,只能責成當地衛生監督所先調查,拿出處理意見。那么“人乳宴”是否真的鉆了法規的空子?
衛生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昨天給本報記者傳真了衛生法制與監督司2000年5月19日簽發的“關于人體母乳不能作為商品經營的批復”,其內容是“上海市衛生局:你局《關于人體母乳能否視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人體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資源,不能作為商品進行生產經營”。
這位負責人稱,該批復雖然不具有法規、規章級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執法依據。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因為該文件當時只是針對上海市衛生局有關人乳食品管理請示作出的批復,所以該批復此前只下發到了上海市衛生局。長沙“人乳宴”推出前,并無就此舉是否合法請示衛生部有關部門,所以當地衛生監督部門一直以為目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人乳宴”未作任何規定。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說,現在出現“人乳宴”問題的衛生部門已經拿到了該批復。記者問,按照現有法律對違反該文件的行為會如何處理?他說,《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