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大開發新格局中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張芮昕 方立江
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是我們黨堅持“兩個結合”、著眼“兩個大局”,深刻總結國內外民族工作經驗教訓,深刻洞察中華民族共同體發展趨勢,取得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是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根本遵循。在主持召開新時代推動西部大開發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刻分析西部地區在全國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強調要“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切實維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為譜寫西部大開發新篇章作出了新部署。青海是西部地區民族工作大省,是穩疆固藏的戰略要地,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省,一以貫之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上走在前、作示范,具備相應的先發優勢和實踐經驗。目前,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正處于加速形成階段,我們有責任亦有使命在大保護、大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新格局中,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走實、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深化完善、升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打造、堅持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并行,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徹到發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促進“三交”走深走實,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發展方向
在新時代推動西部大開發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加快建設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族群眾交往交流交融”。歷史充分證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貫穿于中華民族發展各個歷史時期民族關系的始終,這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必然趨勢。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對“三交”在形式、內容上,都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只有促進各民族之間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走深走實,才能切實有效完成這項重要任務與歷史使命。
青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歷史久遠,屬于少數民族聚居且深度交融互嵌特色鮮明的地域。結合民族工作良好基礎和歷史稟賦,青海堅定履行維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政治責任,始終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在推進各民族“三交”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從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到保護傳承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青海在增強各族群眾的民族認同感、文化自信方面取得明顯進步;從統籌推進平安青海建設,到積極推廣民族地區普通話使用,青海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從深入實施脫貧攻堅,到共同富裕舉措,青海在實現各族群眾共享發展成果、縮小貧富差距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民族地區基層逐漸呈現出多民族和諧共居、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為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奠定了堅實基礎。在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引領下,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機制促進“三交”走深走實,有效落實“三項計劃”、啟動實施“三交”十項行動、探索其他跨區域“三交”路徑,并以“社區石榴籽家園”為抓手,著力構建互嵌式社區,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嘗試將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可借鑒的經驗做法適時轉化為民族工作常態化舉措,為其他省市自治區提供可資借鑒的“青海模式”。
二、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深化完善,夯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根基
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是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國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重大法治實踐,對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重要意義。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六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2019年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再次強調“堅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深刻闡明了法律對于保障民族團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作用。“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其前提條件就是要有一套系統完備、邏輯嚴密的民族團結法律規范體系,為各民族依法平等相處、共同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在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整體格局中,加強民族工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切實維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全國各地24部地方立法的實踐為國家層面立法奠定了基礎。其中,青海省率先啟動修訂省級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循化撒拉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成為全國最早出臺專項民族團結法規的省區之一。《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明確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文明公約、寺規僧約等基層規范,充分發揮了法治的引領作用,推動民族團結理念深入人心。這種將法律規范與基層自治規則相結合的實踐,為全國性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出臺提供了可復制的地方治理經驗和實踐樣本。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屆時,全國性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可以為地方立法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和依據,促進各地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深化完善,不斷提高民族事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使法律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需要,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對于推動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維護邊疆地區的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亦具有重要意義。有鑒于此,青海省級及其幾個自治州(縣)的地方性立法實踐可以視作一份重要的“青海樣本”。
三、升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打造,發揮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引領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黨中央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民族工作的主線在全國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抓手。經過長期的實踐,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內容和形式日漸豐富,示范區與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掀起熱潮、示范引領效應顯著增強,逐步從以往被動的“要我創”“自上而下”“單一型”“階段性”,向主動的“我要創”“自下而上”“綜合型”“日常化”的模式轉變。
黨的十八大以來,青海省始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青海不謀民族工作,不足以謀全局”的重要指示,堅持把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創建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省為統領,以打造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示范單位、教育基地為重點,以培育省級示范單位、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示范點為基礎,以選樹全國和省州縣三級先進典型為抓手,不斷深化創建工作,在全國率先成為所有市州和93.3%的縣(市、區)達到國家級示范標準的省份,累計建成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62個、示范單位33個、教育基地9個,命名494個省級示范區示范單位、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示范點,選樹全國模范典型299個,省、市、縣三級先進典型3700多個。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省影響不斷擴大,效應不斷凸顯。下一步,依托新時代推動西部大開發戰略布局,將迎來推動青海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省創建由“數量領先”向“示范引領”轉變的重大契機,在示范創建中爭取更多“領先”、在干在實處中繼續走在“前列”,以更高站位、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省創建工作邁上新臺階,創造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青海經驗”。
四、堅持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并行,打造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安全屏障
經濟發展是民族團結進步的物質基礎,堅持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并行,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動能,立足區域獨有資源稟賦以加快轉型發展、提升經濟活力,既能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打造安全屏障,也是當下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重點。沒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就不可能實現高質量發展。高質量的生態文明建設,可以滿足西部地區各民族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日益增長的需求和發展需要,形成“生態興則文明興”的認識,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觀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觀,在高質量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惠及感召下,把生態文明建設與中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永續發展結合起來,成為生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構建的踐行者、推動者,并在此過程中鑄牢各族群眾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孕育和催生符合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新質生產力,推動西部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
黨中央對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作出部署以來,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取得重大成效:青藏高原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濕地面積持續擴大,水土流失大幅減少,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顯著增強,生態文明建設日臻完善;相繼建立一批國家公園,健全了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改革試點深入推進。當下,西部地區作為國家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承載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產業轉型高質量發展的雙重使命。青海作為“三江之源”和“中華水塔”,首要的便是承擔生態功能最大化的重任。習近平總書記在三次青海考察行程中,都對生態保護作出重要指示,賦予“青海最大的價值在生態、最大的責任在生態、最大的潛力也在生態”的省情定位;明確青海“生態安全地位、國土安全地位、資源能源安全地位顯得更加重要”的戰略地位;強調“保護好青海生態環境,是‘國之大者’”。青海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持續加大生態保護力度,先后建立起三江源、祁連山等國家公園,濕地保護成效顯著。與此同時,青海正加快綠色低碳發展,大力發展鹽湖產業、清潔能源、生態旅游、綠色有機農畜產業,積極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努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有機結合,以堅定的決心和有效的舉措努力承擔產業轉型高質量發展的使命,主動對接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充分發揮自身資源環境優勢,建設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因地制宜搶抓發展新質生產力,將高原資源能源優勢轉化為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為加快形成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新格局貢獻“青海力量”。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青海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