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的孩子隨父母入住賓館時,不慎將賓館的電視機碰倒摔壞。市場價才500元左右的電視機,賓館卻按“旅客須知”的規定要求其賠償2000元,消費者到底該如何賠償?這一案例被福建省消委會列入日前公布的2009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據福建省消委會介紹,2009年9月,孫先生攜妻子與6歲的兒子到福建明溪縣賓館入住。孩子在玩耍中,不慎將21英寸的長虹牌電視機碰倒落地摔壞。賓館便以“旅客須知”的規定為由要求其賠償2000元。
孫先生認為,目前該品牌21英寸電視機的市場價格才500元左右,而且從“旅客須知”上看,該電視機已經用了近8年,卻要賠償2000元,顯然不公。而賓館經理認為,賓館早已制定“旅客須知”,孫先生一家住進該賓館,就是接受了賓館的約定,其兒子將電視機損壞,孫先生必須承擔“旅客須知”所規定的賠償。在雙方互不相讓的情況下,孫先生投訴到明溪縣消委會,要求給予公道處理。
明溪縣消委會認為:孫先生的兒子在玩耍中,造成電視機滑落摔壞,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但賠償數額不能根據賓館制定的“旅客須知”中的標準賠償,而是應賠償實際損失。經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定專業維修人員鑒定,由于該電視機經修理可以恢復原有功能,修理費用共150元,由孫先生支付。
福建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說,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為此,要賠也不能由兒童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至于電視機的價值問題,應該看市場實際價格,并作相應的折舊估價,而不是僅憑經營者單方面的“規定”。(記者康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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