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
雙方已約定罰款數額
家樂福公關部有關人士劉小姐向記者介紹,每個進入超市的促銷員,都事先跟超市簽訂了《促銷人員守則》,屬于供貨商的促銷合同附件,“她們早都知道偷竊行為的后果”。
“兩名促銷員對其行為的描述基本屬實,而她們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竊。”劉小姐表示,此事現正循內部流程處理之中,還沒有最終落實處理措施,而其中一家供貨商還未簽署協議書,認定事件。
記者在廖某和鐘某與家樂福簽署的《促銷人員守則》中看到,在“嚴重不當行為”的第六條中,列明“偷竊或非法占有顧客、家樂福或其他員工的財物,無論價值多少,供應商將向家樂福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三千元/每次。”
劉小姐說:“我們覺得這應該視作違約金。”
律師說法
企業非行政機關無罰款權
廣東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的劉延宇律師表示,首先,企業不具有罰款權力。“罰款”屬于行政權力,只是某一部分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才擁有該權力。
其次,家樂福與促銷員(或包括其所屬公司)簽署的協議書,只是雙方一時合意的約定,僅具有行使給予合同的請求權,而非最終制裁權。“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訴諸法院。”
“無論偷竊價值多少,都處以同一處罰,本身就是‘顯失公平’(不公平)。”劉延宇認為,在此個案中,兩名促銷員被分別處罰3000元,因為她們分屬于兩個供貨商,所以符合協議中的規定。“在常規行業中,這種比率(偷1賠6000)肯定過分。但超市這種特定行業,對于此種內部人員偷竊的處理能否從嚴,還可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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