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這是7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作出的規定。
航班延誤是以往民航受理投訴的重點之一。《條例》明確規定,航班發生延誤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 (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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