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區的方某在和丈夫吵架時,竟把丈夫砍成輕傷。記者今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方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
2007年5月10日19時許,方某在家中因家庭糾紛與丈夫發生爭執,方某持刀砍傷丈夫,致丈夫頭外傷后神經反應,左眼肌不全麻痹,頭面部、左肘關節處、左前臂、左肩部多發局限性軟組織損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方某起訴至豐臺法院。
庭審中方某稱,丈夫曾多次毆打她。案發當日,是丈夫先動手打她,她躲進廚房,丈夫把她打急了,她才用菜刀砍的丈夫。方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出有因,方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鑒于方某認罪態度好且其丈夫的行為亦有過錯,故對方某酌情予以從輕量刑并適用緩刑。(通訊員喬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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