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少婦林琳意外從外籍男友范尼租賃的住所墜樓,身在現場的范尼未及時協助施救,林琳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其家屬認定范尼對林琳的死難逃干系,將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9萬余元的索賠。日前,徐匯法院判決,范尼給付逝者母親、丈夫、女兒各2萬元。
去年初,林琳與丈夫大偉鬧離婚期間結識了外籍男子范尼,并很快帶著女兒搬進了范尼租賃的房屋。此后的某天,林琳與范尼在該住所內發生口角,林琳賭氣坐上窗臺,不慎失去重心從5樓墜落。目睹這一切的范尼在震驚之余不知所措地離開了現場。鄰居撥打110報警,林琳由民警送往醫院救治,終因傷勢過重而身亡。
事后,警方經勘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但林琳的家屬堅持認為范尼見死不救,他們聯名將范尼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大偉稱,正是在范尼的引誘下,林琳才離家搬入出租房內與其姘居。在與林琳發生爭吵后,范尼未及時撫慰,導致其爬上窗臺墜樓。事發后,范尼不但沒及時施援反而離開現場,使警方和醫院無法確定林琳的身份,未及時聯系家屬簽字手術而延誤治療,導致了林琳的死亡。
范尼則表示,他與林琳是在酒吧相識的,當時林琳向其哭訴遭家庭暴力,繼而向他求助。為鼓勵林琳繼續生活,他為林琳租了一套房屋供其和女兒居住,并常去探望。事發當天,他拒絕了林琳與自己建立戀愛關系的要求,當時雙方并未發生爭吵,就在他打算出門時才看到林琳已掉出窗外,當時,他嚇呆了。由于不通中文,也不知道求救電話,只得離開現場。之后,才在一名中國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說明情況。范尼認為,對林琳的死亡,自己在主觀上沒過錯,客觀上亦沒違法行為,故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林琳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范尼發生糾紛時,不能理智、冷靜對待而爬上5樓的窗臺,最終導致墜樓身亡,對此林琳應對自己的過激行為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類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基于被告為林琳租房,經常與其談心,雙方形成了一種特定關系。事發當日,被告在意識到林琳情緒激動的狀況下,未對其采取積極態度予以勸說,反而放任危險后果發生。尤其是在看到林琳墜樓后,沒有及時協助救護,反而以回避的態度離開事發現場,其行為沒有達到一般誠實善意之人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有違社會公德。對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郭文 通訊員 徐蓓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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