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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公布《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對于“瞞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行為,將“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北京青年報》4月29日)
今年以來,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曾多次談到統計失真問題:“一些地方和單位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單位的領導干預統計數據。”而此前,國家統計局原局長李德水對統計“注水”現象更是直言不諱:“2004年各省區市上報的全年GDP匯總數據,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個百分點,總量差距高達26582億元”。(《第一財經日報》4月28日)
此次《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出臺,正是基于以上種種統計失真、注水問題而來的。應該承認,懲戒不夠嚴厲是統計造假不斷滋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以“開除處分”來回應和嚴懲統計造假,顯得非常必要。
我擔心的是,這一《規定》能否被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事實上,打開更權威的《統計法》會發現,此次《規定》中開列的種種統計違法行為,在該法中其實均早有規定。早就出臺的《統計法》沒能解決的執行問題,新的部門規章何以便能很好地解決?
再者,此《規定》是否足夠嚴厲?雖然媒體均將“開除處分”作為報道的最大亮點,但這里的執行彈性空間實際上非常之大:一般情節僅是“記過或記大過”,情節較重才“降級或撤職”,而只有到了“情節嚴重”才能“開除”,具體操作方式還需細化。
關于統計造假及其內在行為邏輯,輿論曾有精辟總結:“官出數字,數字出官”。“數字出官”實際上是“官出數字”的內在動因和動力,而“官出數字”同時又是“數字出官”的外在條件和前提。即,“官出數字”為“統計造假”提供了體制上的可能性——統計部門高度依附于行政部門,“數字”原本出自官員手中,想造假自然極為方便;而“數字出官”則為“統計造假”提供了體制上的必然性——對于官員的評價考核過于依賴數字,數字的變化往往能給官員帶來巨大的現實利益(提拔升遷),統計造假顯然就成了官員難以遏制的沖動。
統計造假之所以出現,除了“處分不夠”,還有更為根本的體制性原因,即現行“官出數字”的統計管理體制和“數字出官”的官員考核體制。因此,徹底解決統計造假的出路還在于:根本改變或改善這樣的體制——將統計部門從行政體系中徹底剝離出來,使其成為一個具有足夠獨立、中立性的純技術部門,將對官員的考核評價從畸形單一的數字依賴中擺脫出來,使其更具科學民主性——如以“選票出官”、“民意出官”來取代“數字出官”。
(摘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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