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是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最頭疼的問題。2000年至今,南京、無錫、蘇州等地醫院先后“試水”,推行“醫療責任險”試圖化解醫療糾紛,但結果“叫好不叫座”,醫患糾紛的“頑癥”并未消除。
日前,江蘇省衛生廳在總結江蘇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推出較完善的新醫療責任險框架。計劃今年底前在江蘇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實施,并明確設立一個權威的中間調解組織,患者的所有糾紛均“包”給它處理。
據了解,2002年江蘇省1500余家各類醫院投入近10億元試行“醫療責任險”,但并沒有降低醫院的“風險”。南京中大醫院有關負責人說,醫院出資為近千名醫務人員與一家保險公司簽署了醫療責任險。投保的初衷,就是想把糾紛轉給保險公司處理。可一旦有糾紛,患者仍然找醫院,根本不找保險公司。結果醫院花了錢,并未從醫患糾紛的煩惱中解脫出來,最終投保化解醫療糾紛的途徑只能擱淺。
江蘇省衛生廳醫政處有關負責人說,病人不買保險公司的賬,直接找醫院討說法的癥結主要是缺少一個權威的調解組織,其公正性得不到患者的認可。此次新的醫療責任險就是成立一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這個機構介于醫院、保險公司、患者之間,除了醫療、保險專業人員,還有公安、司法等相關的專家參與,運行費用從保險費率中出,發生醫患糾紛后任何一方只要提出要求,都要立即派人調查處理。也就是說,今后患者遇到糾紛直接找這個中間組織,由它負責跟醫院調查、協商,跟保險公司理賠等。
江蘇省衛生廳有關負責人解釋,新的醫療責任險一改過去保費基本上由醫院包干或墊付、醫生不要掏錢的模式。新的保險費開始由醫院和醫生各拿一部分。現在的難點在于,醫院和醫生各自應該承擔多大比例;同一醫院之間,不同科室的醫生面臨的風險不同,那么科室之間繳費比例也有較大差別。這些怎么界定,都需要擬定一個實施細則。
對于患者而言,更多的疑慮在于,醫生或者醫院多支出的保險費,會不會最終轉嫁到患者頭上。新的醫療責任險明文規定,醫院承擔的那部分保險費,要納入醫療機構成本,從業務收入中列支,但不能因為參加醫療責任險而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患者負擔。業內人士認為,要完全避免由此而給患者增加負擔的可能性很小,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還須盡快拿出一套相對完善的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