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林某做隆胸手術后,因藥物殘留等原因,引發雙乳疼痛及“結節”等癥狀。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她將醫院告上法庭。從2002年開始,因案情復雜,該案一直未能審理終結。近日,在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調解下,林某與醫院及醫生終于達成調解協議,林某獲得近15萬元的經濟補償。這起長達6年多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2001年7月,婦女林某經他人介紹,找到某醫院醫生顧某,準備做“英捷爾法勒凝膠注射法隆胸術”。顧某與另一醫療機構退休醫生王某聯系后,通知林某到該醫療機構,由王某為林某做了第一次隆胸手術。當時,林某給了顧某手術材料費4000元。
兩個月以后,林某因雙乳回縮,于同年11月在顧某所在醫院,由顧某做了第二次隆胸手術,并給顧某材料費5000元,給醫院手術費400元。手術過程中,林某產生痛感,左乳下側隆起。手術后,林某又出現了發燒癥狀。
林某與隆胸材料的生產廠家某藥業公司聯系,該公司派人來津查明情況后,建議林某到上海某醫院治療。臨行前,顧某給付林某1萬元。2002年2月,林某在上海的醫院做了“凝膠抽吸術”。該院診斷認為,林某胸大肌出現凝膠,系手術醫生注射方法不當造成。此后林某曾就醫于天津兩家醫院。2002年4月,林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醫院、某醫療機構及第三人顧某、王某、隆胸材料生產廠家、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9萬余元。2003年3月,林某與某藥業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一次性補償其2萬元并報銷醫藥費、交通費7930余元。林某于2003年3月申請撤回了對該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
2003年11月,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林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04年5月,一中院委托某醫學會對林某與兩家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進行技術鑒定,要求鑒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上面寫明:“本病歷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院承擔主要責任”。醫學會建議林某,可到相關醫院繼續治療。雙方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服,均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2004年9月,天津市醫學會做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該鑒定書在分析意見部分載明:患者經二次注射隆胸后出現疼痛,雙乳結節等癥狀和體征,此后患者曾在多家醫院就醫,北京某醫院超聲波診斷報告表明:“右乳上方胸大肌內無回聲區;左乳腺外側及下方胸大肌及皮下亦可見無回聲區(結合臨床考慮藥物注射后殘留)。胸大肌皮下藥物殘留與注射層次不當有關。本病歷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院在治療過程中負有主要責任!
林某于2005年3月入北京協和醫院住院治療,并在該院進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膠取出術,花費醫藥費1.2萬余元。2006年4月至5月,林某再次入北京協和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乳房聚丙烯酰胺凝膠取出術”和“雙側硅凝膠假體植入隆乳術”,花費醫藥費3萬余元。
一中院經審理后,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重審后,據情作出判決。判決后,林某與某醫院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一中院考慮到本案情況復雜,如果作出終審判決,恐使雙方情緒更加對立。于是法官耐心對當事各方進行了調解,并促使他們自愿達成如下協議:由某醫院一次性補償林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由某醫院一次性退還林某手術材料費、手術費共計5400元;由顧某返還林某手術材料費4000元;由某醫療機構給付林某一次性補償款2萬元;由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林某補償款2萬元;林某保證今后不再向某醫院、某醫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個人再行主張和追索因該醫療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張家民 郭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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