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谑泄ど叹衷诰砣氡徊乱傻匿鰷u之后,可以提供證據自證清白;另一方面,海南省衛生廳、海南省工商局甚至更高層級的單位,應該迅速啟動調查。在期待事實披露的同時,也不妨反思此類“質量監督信息”的披露制度。
曾被稱為“砒霜門”的農夫山泉及統一企業的飲料“涉毒”風波,有了復檢結果。?谑泄ど叹钟2日發布消息稱,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農夫山泉和統一企業“涉毒”的3種抽檢產品全部合格。(12月3日《新京報》)
但整個事件的諸多細節仍在一片云遮霧繞之中。農夫山泉方面的“強人操縱”說仍然是一方的推斷。媒體評論則多停留在假想與“合理懷疑”———當信息不透明,出現這些充滿了不確定性的猜疑實屬必然。民以食為天,媒體與公眾的焦慮,正在于食品安全大于天。
這天大的事,當然不能任其成為“羅生門”,而在公眾視野中逐漸消退。一方面,?谑泄ど叹衷诰砣氡徊乱傻匿鰷u之后,可以提供證據自證清白;另一方面,海南省衛生廳、海南省工商局甚至更高層級的單位,應該迅速啟動調查。
更高層級的或第三方的調查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引發這次的“砒霜門”的商品質量監督消費警示,已是海口市工商局在2009年發布的第8號,涉及企業多達幾十家。根據消費警示信息,調查部門可以方便地向相關經銷商、代理商進行詢問。農夫山泉方面披露的海南經銷商的某些說法,也完全可以找到具體的當事人進行核對。僅有猜疑而無證據,只會導致更多的猜疑;僅有沉默而無回應,更會導致行政公信的加速流失。
海口市工商局類似“商品質量監督消費警示”已發到了第8號。有理由相信前面的7起“警示”發布,也是基于同樣的程序。筆者在網上查閱了以往的“警示”,卻沒有發現有“中標”的企業公開提出異議。在這背后,要么隱藏著所謂“更大的黑幕”,要么確實潛伏著重大的食品安全隱患。無論是何種結果,相關調查都不能限于第8號。
在期待事實披露的同時,也不妨反思此類“質量監督信息”的披露制度。盡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明確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钡驮谶@一條里,又賦予“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谑泄ど叹职l布的“質量監督消費警示”算不算“日常工商監督管理信息”?如果不算,那么海口市工商局已然違法了8次。如果算,那么這個“質量監督消費警示”,與衛生部門的“統一發布權”又是什么關系?同樣在這一條,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等”,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什么叫“特定區域”?為什么是“可以由”而不是“應當由”?僅此一條,盡顯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種種弊端。若要借助于此番“砒霜門”而打造一條消費者可以依賴的“食品安全門”,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模糊條款,使之更明確和可操作,將是必不可少的。
□王剛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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