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長崔恩學今日指出,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要求,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提供便利條件的,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共同犯罪的,也一并移送。以前在這方面沒有要求,這次做了單獨的要求,對共犯一并移送。
崔恩學介紹說,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已經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為的,我們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司法機關主要是指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是不是構成刑事犯罪,是不是構成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因為“兩高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刑法第141條、第142條做出的詳細規定和解釋。這是對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刑事犯罪的,要求及時移送,掌握的標準是“兩高司法解釋”。
崔恩學指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要求對沒有構成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犯罪的,但是按照《刑法》規定,涉嫌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比如說有些重大責任事故的,有一些失職,或者非法經營,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等,甚至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等等,除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外的,其他的按照《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辦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政違法案件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有這種涉嫌行為的,也一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據中國網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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