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互聯網銷售假劣藥品若達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要給予處罰。
在談及互聯網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時,熊選國表示,只要銷售的是假藥,只要這個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管是通過互聯網還是其他的渠道銷售,達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都要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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