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為指導重癥醫學科的設置和管理,推動重癥醫學科的發展,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重癥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衛生部要求,具備條件的醫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對重癥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專科醫療服務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指南》要求的醫院,要加強對重癥醫學科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設備,改善條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規范的重癥醫學科。
重癥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重癥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合理使用醫療資源,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醫院的重癥醫學科參照本指南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重癥醫學科負責對危重患者及時提供全面、系統、持續、嚴密的監護和救治。
第四條 重癥醫學科以綜合性重癥患者救治為重點,獨立設置,床位向全院開放。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院重癥醫學科的指導和檢查;醫院應加強對重癥醫學科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落實其功能任務,保持患者轉入轉出重癥醫學科的通道暢通,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重癥醫學科應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和人員條件。
第七條 重癥醫學科必須配備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重癥醫學的基本理念、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醫護人員。其中醫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0.8:1以上,護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為3:1以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醫療輔助人員,有條件的醫院還可配備相關的設備技術與維修人員。
第八條 重癥醫學科至少應配備一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主任,全面負責醫療護理工作和質量建設。
重癥醫學科的護士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重癥監護領域工作3年以上,具備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條 重癥醫學科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測和治療設備,以保證危重癥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條 醫院相關科室應具備足夠的技術支持能力,能隨時為重癥醫學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凈化儀、X線攝片等影像學,以及生化和細菌學等實驗室檢查。
第十一條 重癥醫學科病床數量應符合醫院功能任務和實際收治重癥患者的需要,三級綜合醫院重癥醫學科床位數為醫院病床總數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過85%時,應該適度擴大規模。重癥醫學科每天至少應保留l張空床以備應急使用。
第十二條 重癥醫學科每床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床間距大于1米;每個病房最少配備一個單間病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離病人。
第十三條 重癥醫學科位于方便患者轉運、檢查和治療的區域,并宜接近手術室、醫學影像學科、檢驗科和輸血科(血庫)等。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重癥醫學科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守執行,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重癥醫學科應當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
醫院應加強對重癥醫學科的醫療質量管理與評價,醫療、護理、醫院感染等管理部門應履行日常監管職能。
第十六條 重癥醫學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經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統功能衰竭,經過嚴密監護和加強治療短期內可能得到恢復的患者。
(二)存在各種高危因素,具有潛在生命危險,經過嚴密的監護和有效治療可能減少死亡風險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統功能不全的基礎上,出現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經過嚴密監護和治療可能恢復到原來或接近原來狀態的患者。
(四)其他適合在重癥醫學科進行監護和治療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腫瘤的終末狀態、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從加強監測治療中獲得益處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癥醫學科的收治范圍。
第十七條 下列病理狀態的患者應當轉出重癥醫學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統功能衰竭已基本糾正,需要其他專科進一步診斷治療;
(二)病情轉入慢性狀態;
(三)病人不能從繼續加強監護治療中獲益。
第十八條 重癥醫學科的患者由重癥醫學科醫師負責管理,患者病情治療需要時,其他專科醫師應及時提供會診。
第十九條 醫院應采取措施保證重癥醫學科醫師和護士具備適宜的技術操作能力,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對入住重癥醫學科的患者應進行疾病嚴重度評估,為評價重癥醫學科資源使用的適宜性與診療質量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醫院應建立和完善重癥醫學科信息管理系統,保證重癥醫學科及時獲得醫技科室檢查結果,以及質量管理與醫院感染監控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重癥醫學科的藥品、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有規范、有記錄。
第二十三條 重癥醫學科的儀器和設備必須保持隨時啟用狀態,定期進行質量控制,由專人負責維護和消毒,搶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點。
第四章 醫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癥醫學科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及對特殊感染患者的隔離。嚴格執行預防、控制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項措施,加強耐藥菌感染管理,對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實行監控。
第二十五條 重癥醫學科的整體布局應該使放置病床的醫療區域、醫療輔助用房區域、污物處理區域和醫務人員生活輔助用房區域等有相對的獨立性,以減少彼此之間的干擾和控制醫院感染。
第二十六條 重癥醫學科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醫療區域內的溫度應維持在(24±1.5)℃左右。具備足夠的非接觸性洗手設施和手部消毒裝置,單間每床1套,開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
第二十七條 對感染患者應當依據其傳染途徑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對經空氣感染的患者應當安置負壓病房進行隔離治療。
第二十八條 重癥醫學科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員流動和物流在內的醫療流向,有條件的醫院可以設置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九條 重癥醫學科應當嚴格限制非醫務人員的探訪;確需探訪的,應穿隔離衣,并遵循有關醫院感染預防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條 重癥醫學科的建筑應該滿足提供醫護人員便利的觀察條件和在必要時盡快接觸病人的通道。裝飾必須遵循不產塵、不積塵、耐腐蝕、防潮防霉、防靜電、容易清潔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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