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梅竹馬的一對表兄妹,同在南方打工時偷嘗禁果。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兩人欲登記結婚。民政部門以“法律禁止近親結婚,以保障其子孫后代健康”為由拒絕。女方做絕育手術后再去登記仍遭拒絕,兩人遂起訴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
“我們雖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絕育手術后,已不存在影響后代健康的問題了,為啥還不允許結婚?”昨日,幾經輾轉,記者撥通了張剛和王花(均為化名)的手機,雖然不愿意接受采訪,但簡短的幾句話中,足見二人的憤怒和不解。
表兄妹欲結婚 雙方父母同意
張剛與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區某鎮人,作為親表兄妹的兩人(張剛的母親與王花的父親是親姐弟的關系),小學、中學都是同班同學,上學時總是形影不離。初中畢業以后,兩人又約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發達城市打工。
由于該城市物價很高,兩人又沒有充裕的錢,于是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居住以節省租房的費用。在互相關心、互相照顧的兩人生活中,他們偷嘗了禁果。2007年8月,兩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請求。由于當事人所在村莊屬于貧窮落后的地區,“舅表婚,親上親”的觀念還很濃厚,于是雙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
為能登記結婚竟做絕育手術
2007年9月,張剛和王花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民政部門在得知張剛和王花是表兄妹關系后,拒絕給他們辦理結婚證。兩人十分著急,三番五次托人請求婚姻登記部門幫忙,婚姻登記部門便告知二人,不給其辦理結婚證是因為法律規定了禁止近親結婚,以保證子孫后代的健康。
于是,兩人為了順利結婚,協商后女方當即到醫院做了絕育手術,并且向醫院索要了絕育手術證明。2008年1月,張剛和王花再次來到婚姻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部門仍然拒絕。
認為干涉婚姻狀告民政部門
張剛和王花認為,女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并由醫院出具了絕育手術證明,已經決定以后不生育,即不會造成法律規定的“影響子孫后代健康”的情況,婚姻登記部門仍然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實屬刁難,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經過行政復議仍被拒絕登記后,2008年5月27日,兩人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其為原告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經審理后郾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該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允許隨意變通適用;原告張剛和王花是表兄妹關系,屬于《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禁止結婚。即使原告張剛與王花做了絕育手術,仍應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變通法律。所以,對原告張剛和王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這對表兄妹雖然內心不服,但沒有再提出上訴。
律師以案說法禁婚合法合理
“本案雖然是一個公民起訴國家行政機關的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但本質上涉及的是近親不得結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昨日,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的劉文奇律師,就此案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結婚,既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倫理道德的要求。”
劉文奇解釋說,這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變更性,也更好地保護了社會利益。另外,這也是為了保證他們的自身利益和幸福。劉文奇認為,表兄妹年輕時為達到結婚的目的,會愿意以做絕育手術為代價要求結婚,但這并不能保證結婚后兩人不會改變想法。如果婚后兩人過久了孤單的生活,產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無法實現是非常痛苦的,不利于婚后感情的維護和婚姻的穩定。(記者劉廣超 通訊員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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