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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了醫療事故,作鑒定的卻是本地的醫學會,二者都是一個圈子里的人,如何體現公正?近日,湖北省政協委員、宜昌市政協副主席李德才在提案中指出,這種“老子給兒子當裁判”的怪規矩該改改了!
據介紹,2002年9月,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迄今已逾5年。李德才說,調研中發現,該條例較之早先執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一些明顯的改進,但在具體實踐中,仍有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其一,條例規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這一規定,與以往的衛生行政當局直接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較,顯然有所改進,但從根本上說這兩種辦法沒有實質性區別——地方衛生行政當局與地方醫學會實際上均屬于地方衛生系統,都是一個圈子里的人。
李德才委員說,要真正體現公正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該由社會性的仲裁機構來承擔。而且,要明確規定在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意接受本地醫學會組織并主持的醫療事故鑒定時,可以由異地醫學會組織鑒定。(胡新橋 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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