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3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屬于地方定價或市場調節價范圍的藥品,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
通知稱,公布的藥品價格為按通用名稱制定的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價格。
通知指出,各地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增補的藥品,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的,暫按國家現行規定零售指導價格執行。屬于地方定價或市場調節價范圍的,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
通知稱,標注執行臨時價格的藥品,零售指導價格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結束后,發改委將重新核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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