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為配合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公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格。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主要遵循了三條具體原則。
這次國家遴選的基本藥物都是上市銷售多年的藥品,價格經過多次調整,總體上已相對低廉。在這種情況下,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條具體原則:
一是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基本藥物價格要充分反映成本變化情況,合理補償企業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
二是充分考慮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當前,我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和支付水平是有差異的。制定基本藥物價格,要在企業獲得正常利潤的前提下,切實壓縮不合理的營銷費用,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適應現階段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
三是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對于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價格相對偏高的品種,加大降價力度;對于市場需求不確定性強、供應存在短缺現象的品種,適當提高價格;對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品種,中藥傳統制劑及部分國家規定需較大幅度提高質量標準的品種,少降或維持現行價格。
該負責人說,政府制定價格主要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也要遵循這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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