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7日)下午,記者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獲悉,石嘴山市居民李某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區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已終審審結,中級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因當事人拒絕尸檢,導致相關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無法出具,使其在失去愛女的同時,還要承擔一、二審的1.5萬余元訴訟費。為此他呼吁此類事件的當事人,如確有需要請忍痛接受尸檢,以便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自己維權尋求證據。
女孩中毒 入院死亡 家長告上法庭
據介紹,李某的女兒是寧夏某技術學院學生,因服用地西泮(俗稱安定)等藥物中毒,于2007年4月28日23時左右被送至區醫院救治。值班醫護人員對李女采取了洗胃、輸液等救治措施,并經家屬同意進行了血液透析(此為廣義的血液透析即血液凈化,包括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4月29日8時20分,李女突然出現面色蒼白、冒冷汗、呼吸急促、血壓下降等癥狀,醫院給血管活性藥物,并進行器官插管,進入ICU進一步救治。4月30日凌晨1時05分,李女經搶救無效死亡。后醫院書面告知李某,如對死因有異議,有權進行尸檢。但李某簽字拒絕尸檢。
李某認為區醫院對女兒的搶救有過錯行為,于是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了法庭。但一審法院認為,區醫院及時對李女進行各項檢查及洗胃、解毒藥物、對癥支持藥物應用等搶救措施,因李女服藥的劑量、有無多種藥物協同作用的情況均不清楚,入院時檢查顯示的血生化、血常規未見異常,并不能排除之后不出現病情加重的可能性。李某主張其女兒入院時生化檢查無異常后就無須再做血液透析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無充分證據證明區醫院在救治中存在違規操作、不符合診療程序等事實。由于李某拒絕尸檢,致使司法鑒定機關就現有資料無法出具明確的鑒定結論,故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血液透析是否不當 未經尸檢無法舉證
李某則認為,其女兒就診不久后基本恢復正常,但醫務人員說李女仍需要繼續血液透析治療,他們的家人由于不懂醫學知識,遂簽字同意了對李女血液透析。李女血液透析完畢之后即出現發燒、昏迷等癥狀,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李某就女兒的死亡原因詢問了多家醫療機構,均被告知很可能是血液透析不當引起的并發癥而死亡的,地西泮中毒根本就無需血液透析。因此,區醫院不應對其女兒進行血液透析治療,且透析過程存在不當的操作行為,是造成愛女死亡的原因。于是他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因李女病情突然加重,醫院經李某家人同意后,對其進行血液透析聯合血液灌流。區醫院提交的證據證明對李女的救治不存在違規操作、不符合診療程序等事實。且由于李某拒絕尸檢,致使司法鑒定機構就現有資料無法出具鑒定結論。故李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市中院于是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蔣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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