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潘女士因左上腭有囊腫,到北海一家醫院進行摘除手術,術后突發缺氧性腦病,被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為“重度智能缺損”。為此,潘女士的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醫療事故過失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90多萬元。6月3日,該案在北海中院開庭審理。
家屬:割小瘤引發大問題
6月3日中午,潘女士的哥哥告訴記者,2007年1月,在北海一所小學當教師的妹妹發現她自己的左上腭處有一個黃豆大的囊腫,于是住進當地一所醫院進行手術。當月5日,她被施行麻醉后手術。
潘先生說:“由于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當天上午11時許手術結束,她被推回病房時,責任醫生和護士均不在場,麻醉師也離開了病房。因沒醫務人員護理,致使我妹妹發生呼吸微弱、抽搐、臉色青紫等癥狀時,得到不及時搶救。等我們發現后,醫生又搶救不力,搶救器材(吹氧機)不到位或者缺失,導致病人因缺氧而留下嚴重的后遺癥。”
據介紹,潘女士持續昏迷長達24天,在重癥監護室搶救治療42天才免于一死,其中連續24天告病重,連續18天告病危,發燒體溫達41℃。手術后還出現了缺氧性腦病,以及肺炎、癲癇癥、小腦萎縮和雙側乳突炎。
潘女士經過治療后,雖然恢復了部分記憶,但走路不穩,生活不能自理。
家屬認為,醫院在手術中存在違規行為,導致醫療事故發生。潘先生稱,手術前醫院沒有告知手術可能導致缺氧性腦病,如果知道有這么嚴重的后果,病人就有可能不會選擇做手術。同時,家屬還質疑這樣的小手術有無必要進行全麻。
醫院:病情難料搶救盡責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醫院認為潘女士術后出現“缺氧性腦病”的并發癥,是手術中存在的風險,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治正確。在一份醫院寫的“診治經過”中,有這樣的表述:“當天上午患者在全麻情況下,進行了手術。手術后,患者已清醒,并示意氣管插管難受,在各項生命指征平穩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拔掉了氣管導管,將她送回病房。至于全麻,手術前是經過患者同意的。”
“麻醉師送病人返回病房和護士進行床邊交接班,護士及時給患者進行了護理。”醫院方面表示,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時,醫務人員進行了及時搶救。因此,醫院認為診治是正確的,不構成醫療事故。
庭審:爭吵激烈氣氛緊張
2007年底,潘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2008年8月,北海市醫學會受北海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潘女士的病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此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2009年2月,北海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再次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潘女士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以醫院病歷存在4處矛盾(同一事件有兩個說法)為由,拒絕進行鑒定,只接受了替潘女士鑒定傷殘級別的委托。經該中心鑒定,潘女士屬重度智能缺損,其智力37。損傷后遺癥已相當于交通事故5級傷殘。
在當天的庭審中,醫患雙方在庭上爭辯激烈,旁聽的患者家屬當庭指責醫生說謊,氣氛一度緊張。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南國早報 許海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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