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明確提出: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規范》一出,頓成網議熱點。
網友疑慮
程序界定如何保證公正?
即將于3月1日實施的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下稱《規范》),被人們普遍認為緣于2007年11月21日,肖志軍“拒絕手術簽字”致孕婦李麗云死亡發生而出臺。但《規范》在社會上卻并沒有贏得一邊倒的贊同聲,在一家網站的調查中,只有近7成的網友表示贊同,還有3成左右的網友表示懷疑。
來聽聽這些懷疑的聲音——
新浪網網友說,政策是好政策,關鍵時刻可以挽救不少人的生命,但又可能因簽字問題,帶來不少醫療糾紛。另一位網友表示支持,“不要忘記的是程序。一定要經過合理的程序才能認定緊急情況。任何未經程序的都不叫緊急情況。否則,醫院就無責了。”
還有一位網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什么才算是緊急情況?誰認定的才算?如果病人真的是緊急情況,家屬賴皮不同意緊急處理,醫院處理了但最終出了事故,那就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錯?這模棱兩可的所謂規范,無非是間接把責任和矛盾轉移到了醫務人員和患者之間,這些所謂的規范,要么就不出,要么就明明白白寫出來。
有網友則認為,此舉可能導致小病大治,萬一有事醫院就說病人病情如何嚴重,百姓又不懂,最終還是院方說了算。有利有害,還需法律的完善。
還有一種意見則是,這下醫生的日子更難過了,若代簽,病人可以說他的病情并非緊急情況,你妨礙了他們知情權,若不簽,將來可拿本措施告你。
記者調查
就醫市民擔心過度治療
在《規范》出臺的3天時間里,記者在成都幾家大型醫療機構對就診的患者進行隨機采訪。在采訪中記者發現,患者對《規范》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位李姓患者表示,從字面上看這種做法無疑是十分正確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可能出現很多難以操作的情況,比如會不會有部分醫療機構為了某種利益進行不必要手術?
另一位患者則認為,假如醫院一切都是按醫療操作規范來做,就不應有什么顧慮。但現在的問題是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不信任,如果彼此都不理解的話,一件原本的好事也許會產生出不好的結果。
醫院聲音
考慮手術風險出臺保障機制
對于《規范》的出臺,記者所采訪的6名醫務人員幾乎都表示出擔心。他們都認為,《規范》在無形中增加了醫院和醫生的責任,一旦有這樣的患者不手術是失職,搶救了如果成功還好說,但如不成功極有可能為醫療糾紛埋下伏筆。
采訪中記者從成都各家醫院了解到,由于種種原因在患者家人不能及時到場簽字情況下進行手術,在成都各大醫院里大都曾有過。這種在家人未能到場進行手術的情況一般都是因為車禍、外地出差人員突發疾病或者是“三無人員”的情況。
不過,據知情人透露,醫院進行這類手術時,都十分謹慎,主要原因就是怕事后引來不必要的糾紛,過去醫院對這類手術還有回旋的空間,《規范》一出臺則讓醫療機構沒有了退路。
省人民醫院醫務處處長王晉川說,本著搶救生命第一的基本原則,醫院在任何情況下,在有手術必要時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盡到自己的努力。《規范》無疑加大了醫院的責任。醫療行為有很多是未知的,手術成功則一切都好說,萬一手術不成功,又碰到不理性的家人,醫療機構就可能好心惹麻煩。王晉川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出臺一個保障機制,消除醫療機構的這種擔心,讓好的辦法能起到好的作用。
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務處的游明元也表示了相同的擔憂。
鏈接
成功例子
去年10月底,一名從北京到成都出差的公務人員在自己住的酒店里突發心臟病,被120緊急送到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當時患者已處于昏迷狀態,無法聯系到他的家人,而如不迅速手術,患者生命又難以保證,在此情況下,醫院決定代家人簽字進行手術。由于搶救及時,患者保住了生命,事后患者十分感謝醫院的舉動。
糾紛案例
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癥,李麗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其丈夫肖志軍的陪同下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經檢查發現,李麗云病情危重,因考慮挽救母子生命,醫院建議進行剖宮產手術,但因肖志軍拒絕而未能進行。由于醫院沒有對李麗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終造成一尸兩命的慘劇,李麗云父母為此提起醫院侵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李麗云的死亡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麗云家屬的訴訟請求。但朝陽醫院表示愿意給予李麗云家屬經濟幫助,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定朝陽醫院支付李麗云家屬10萬元的經濟補償。
百姓呼聲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還需再規范
廬巢人
新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一個最大亮點,就是在有關人員無法及時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情況下,醫院院長可自行代替病人親屬簽字。但這最終在多大程度上對患者有利,很多人還是表示擔心。至少從目前情況看,院長可以替親屬簽字的規定還是不夠詳細。的確,如果想這樣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相關規定還需要更規范。
比較2002年實施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其中規定,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但新規卻刪除了“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這就對沒有錯字的病歷內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時間和修改人簽字的法律要求。而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后,醫院再修改病歷時將不違反規定,這對保護患者權益來說,不能不說是一種倒退。《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給打印病歷一個合法的身份。而正如有專家指出,Word文檔、WPS文檔是可以通過后臺操作修改文檔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過覆蓋、刪除使修改前的病歷不留痕跡。在這方面不做進一步限定的話,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或者醫生更容易篡改病歷,從而使病歷失去了作為法律證據的原始價值。這就需要對打印病歷的管理做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作為一項制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關系著患者的切身利益,絲毫不能馬虎,更不能有大的疏失。僅僅從目前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還有著一些漏洞,還需更加規范。(記者 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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