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華社播發《高藥價調查:過度競爭致藥企不惜成本打通關節》一文;文中說,國內一名在醫藥行業經營了近20年代理業務的人士表示,藥品出廠價與零售價相差較大,重要原因之一是行業布局不合理,產品原料重復生產,產能過剩。“產品生產批準文號批給若干家生產單位,必然產生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些企業不惜成本打通各種“關節”,而這一過程無疑是通過提高藥價來實現的,最終“埋單”的還是廣大患者。
“產品生產批準文號”是行政手段,怎么成了“市場競爭”的對象呢?顯然,藥品生產準入,使權力尋租有了空間,也就是說,有人拿藥品生產的審批權在賣錢;藥品企業買文號的錢,最終計入藥價,患者為腐敗成本埋了單。
這樣說來,新華社的這篇報道也不能算新聞。還記得原國家藥監局長鄭筱萸嗎?鄭于2007年5月29日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的犯罪行為包括: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鄭筱萸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的后果,經后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公眾的健康和生命,成了權力尋租的犧牲品;在當時看來,這些犯罪事實都是觸目驚心的;但是,鄭筱萸案結案已經過去足足三年了,有關部門在改進藥品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有些什么效果呢?當時有報道說:“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10個直屬單位所辦的22家企業正在辦理脫鉤手續,機關和直屬單位部分工作人員持有醫藥企業350萬股票股份的清退工作基本完成,機關和直屬單位部分工作人員登記上交了260多萬元的禮金和一些禮品。”
這里的“直屬單位”是國家藥監局屬下的管理部門,管理部門自己辦了“22家企業”,典型的政企不分,“裁判員”和“運動員”合二為一。因鄭筱萸一案而被曝光的這種情況,后來改變了沒有呢?風頭過后,“脫鉤”的有沒有重新掛上鉤呢?利益輸送鏈是否真正被切斷了呢?從前些時候被曝光的山西疫苗事件等同類事件來看,無法樂觀。
鄭筱萸位居國家藥監局局長而被判死刑,按理說反腐的“力度”不能說不大了,但是,為什么鄭筱萸死了三年了,而類似的現象不死呢?為什么連鄭筱萸的死刑都嚇不住一些人呢?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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