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24日印發的《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衛生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七類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這既是基于“信息公開”原則的一種必然要求——畢竟,只有做到了信息的公開透明,才會有充分的知情、監督,以及由此而來的公平公正;同時,也是針對醫療衛生行業的特殊性質和現狀,所采取的一項基本措施。
眾所周知,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實乃長期以來導致醫患關系緊張對立以及相關各種矛盾糾紛頻仍的一大根源,同時也是助長“看病難、看病貴”痼疾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人們耳熟能詳的“大處方”、“過度醫療”、“醫療事故鑒定難”等現象,可以說都與此存在聯系。
因此,此次衛生部以法規的形式力推醫療衛生信息公開,向“信息不對稱”開刀,應該說是切中肯綮的一項對策,值得期待——有利于增進醫療衛生的透明度、保證患者知情監督權,并進而起到緩解醫患緊張關系、促進醫患和諧的作用。
不過,在贊賞的同時,我們也要冷靜地認識到,就“消除醫患信息不對稱”而言,“信息公開”雖然非常重要,但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之所以這么說,是由醫療衛生行業及醫患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一方面,醫患之間地位、身份、處境天然形成的落差,遠非其他行業可比;另一方面,醫學科學本身特殊的復雜性和高度的專業性,也決定了醫患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不可避免的客觀必然性。顯然,僅憑信息公開,并不足以完全消除這種“不對稱”。比如說,自己身上的疾病,究竟用哪種藥、采取哪種治療方案更合理,患者不可能比醫生知道得更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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