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開胸驗肺”事件有了最新進展:經職業病防治專家就張海超職業史、現有能夠收集到的影像學資料和追蹤到的多家醫療機構診療內容進行了縝密科學的診斷復診,診斷為“塵肺病”。
有這樣的進展,無疑是好事。但還不足以解決職業病防治體制客觀存在之弊。
其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申請職業病鑒定者,必須出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工作場所、健康檔案等,這無異于讓用人單位自證有過有罪,豈非荒唐!
其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鑒定只能由具有職業病鑒定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檢查認定,但其中卻缺失了對職業病鑒定機構的監督規定,對不負責任的職業病鑒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也顯得過輕。
其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張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單位顯然違背了這些規定,應當受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但這樣的處罰太輕,必然帶來低成本違法。
制度存在漏洞,必生后患。現在,張海超以“開胸驗肺”極端方式提醒我們:該是完善法律、讓勞動者能體面地勞動的時候了!(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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