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民對“假一罰一”并不陌生;但可能并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食品安全法》還有“損一賠十”的規定。記者昨日獲悉,雨花區法院近日就依據該法宣判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賠償案,一家藥店被判退還市民黃平國貨款353元并賠償3530元。
昨日,黃先生告訴記者,他是6月3日拿到的判決書,目前此案仍在上訴期,“我的10倍賠償還沒有拿到。”
投訴無果選擇訴訟之路
黃平國告訴記者,2009年12月10日,他在益豐大藥店長沙左家塘分店,以每瓶90元的價格購買了4瓶“康琪壹佰蘆薈軟膠囊”,合計金額360元,優惠了7.2元后實際支付了353元的費用。
黃先生回憶說,他買的這些產品是準備給妻子和親戚食用的。“在給妻子食用前,我想查詢一下產品的相關知識。”結果上網后黃先生得知衛生部和工商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2009年第一號公告宣稱,“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加工生產,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嬰幼兒慎用字樣’……”黃先生趕緊去看自己購買的產品,結果發現這些商品并沒有依法標注這些字樣。
“所以我認為這種商品,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和法定要求的食品。”黃先生在向藥店和生產商投訴無果的情況下,選擇了訴訟之路,將湖南益豐大藥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長沙左家塘分店告上了法庭。
不符食品安全標準賠十倍
5月25日,此案在雨花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在庭上,黃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其貨款353元并依法賠償353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蘆薈軟膠囊產品并未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被告明知其經銷的蘆薈軟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給原告,依法應當退還原告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
法院遂判決湖南益豐大藥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長沙左家塘分店退還黃平國貨款353元并支付賠償金3530元。
據了解,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條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損一賠十”的法律制度——“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是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國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王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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