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困擾勞動者多年的“乙肝歧視”,國家終于出臺了操作性很強的整治招數———本月10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這一通知對相關勞動者有何實質“利好”?與過去的規定相比有哪些進步?會不會因此增加工作場所感染乙肝的危險?羊城晚報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部門權威專家,對此進行一一解讀。
能否真正保護公平就業?
關注熱點:雖然國家近年來高度重視,但實際上,乙肝歧視潛規則依然存在,《通知》就此拿出了哪些實招?
權威回應:這一《通知》,在多方面都有了很多具體、操作性很強的規定。比如,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檢測項目,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除衛生部核準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勞動者。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要保護受檢者的隱私。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特殊需要”為由設置障礙,《通知》明確,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政策措施能否真正落實?
關注熱點: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也下發過類似文件,這次新規定操作性是否更強?
權威回應:這次文件很重要就是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權益維護范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其次是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第三是特殊職業更加明確。目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中沒有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這次文件規定確需檢查的職業,一是強調特殊,可能只有極個別職業,二是強調嚴格申請審核程序。
此外,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會否增加工作場所感染危險?
關注熱點:也有人擔心,新規定保障了攜帶者的權益,但會否增加健康人群在工作場所感染乙肝的危險?
權威回應:只要有相關科學知識,就會明白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醫學研究證明,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癥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造成傳播。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感染標志物檢測,不會造成乙肝的傳播和流行。
《通知》也要求,要消除公眾的疑慮,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馬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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