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昨天(7日)報道的《醫患和諧,“第三方”助力》,在讀者當中引發廣泛關注。讀者普遍表示,當前醫患糾紛難以處理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日益嚴重的醫患糾紛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記者在采訪中得知,按照過去傳統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存在四個方面的實際難題。
(天津)市醫調委人民調解員楊春華告訴記者,當前醫患糾紛處理難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個別患方對醫生缺乏信任。一些糾紛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符合醫療操作常規,屬于正常的并發癥,但在患者看來,其結果與期望值有一定距離,醫生則認為自己已經盡心盡力,不理想的結果是受科學水平的限制,所以,醫患雙方難以達成共識。另外一種情況是,雖然醫療機構業務量在不斷地增加,但部分單位管理水平卻沒有相應跟上。一些醫生在接診時往往過多地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醫德醫風狀況不盡如人意。部分醫護人員服務態度差、責任心不強、法律觀念淡薄、出現問題后不積極補救。
其次是協商解決難。由于人們維權意識增強,發生糾紛后,想及時解決,但是往往個別患者胃口較大,索要數額高,醫院又無法接受,所以,久拖難以解決。人民調解員李俊說,實際上,對一些性質難以確定的糾紛,最好的方法是通過醫患雙方互相溝通和理解,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取得共識。
第三是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為難。衛生行政部門是各級醫療機構的主管單位,有專門管理醫患糾紛事件的醫政機構。正常情況下,醫政部門承擔著調解醫患間糾紛的職能,在患者及家屬看來,衛生行政部門是醫院的上級,是一家人,也就是所謂的“老子”和“兒子”的關系。因此衛生行政部門的介入調解,不能獲得理想的解決效果。人民調解員張志純表示,實際上一些糾紛是出于醫療以外的目的,如達到經濟上的補償,甚至還有要求安置就業、解決生活困難者,這些無疑已經超出了醫患糾紛的范圍。因此,單純的介入調解已經十分困難。
第四是法院審理周期長、成本高。無論醫院或患者哪一方向法院起訴,要短時間結案都存在一定困難。原因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有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周期較長,且在立案時需要依據自己的主張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有些當事人期望值過高,多花費了許多無謂的費用。人民調解員張志純表示,法院審理該類案件主要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作為審理依據和適用法律,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往往時間長,久拖不決,從時間上和經濟上都給當事人帶來較大的負擔。(孫啟明 劉佩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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