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食品免檢制、增設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問題食品召回制、消費者利益受損可要求10倍賠償……在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不少內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些能保障我們的食品安全嗎?”面對新出臺的法律,仍有不少網友發出疑問。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張敬禮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張敬禮表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現實問題之一,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綜合協調和分段管理相結合
多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經歷了由從農田到餐桌的過程。1995年10月30日,我國正式實施《食品衛生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的法律,由衛生部門統一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管的體制形成。
依據這一體制,衛生部門負責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同時負責食品衛生標準的制定和食品衛生事故處理。覆蓋全國的食品衛生監督網絡由此逐步建成,形成了一支20多萬人的衛生監督執法隊伍。
“這一體制對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也得以不斷改善。”張敬禮說。
此后,為了解決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從2003年上半年開始,國務院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從原來的衛生部門一家管變為多部門實施、分段監督。
2004年7月,國務院頒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品安全開始實施分段監管體制。 張敬禮認為,這種分段監管的體制有利于各司其職,對改善食品安全狀況,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近幾年來,蘇丹紅事件、PVC保鮮膜事件、孔雀石綠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再次給我國食品安全敲響了警鐘。有專家批評說,十幾個婆婆管不好一桌飯。社會上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指責也不少。
在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將食品安全提高到了國家管理的高度。這意味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將走向綜合協調和分段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綜合協調和分段監管是《食品安全法》確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張敬禮說,沒有強有力的綜合協調,監管部門各自為戰,不能形成監管合力,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導致監管盲區,引發缺位、錯位和越位,埋下安全隱患;沒有職責分明的分段監管,就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鏈條長、監管資源多的監管特點,不能有效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難以應對食品安全方面的眾多問題,容易造成監管不力。
地方政府負總責
監管部門各負其責
與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調整相關,《食品安全法》還對監管責任作出了明確劃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統一負責,縣級以上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張敬禮告訴記者,這是地方政府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相輔相成。地方政府負總責是為了強化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克服地方保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干擾。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則要求各部門嚴格按照分工,依法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強調依法行政,杜絕職能交叉和監管死角。
“這樣既有利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高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責任意識,也有利于保障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相互銜接,貫徹落實各項監管職責,形成完整的監管鏈和責任追究體系。”張敬禮說。
《食品安全法》還對食品生產者作出了明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張敬禮說,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制度不僅為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和補償食品安全問題受害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對提高經營者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素質,從源頭上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在張敬禮看來,《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立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完善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它所確立的食品安全監管基本體制和制度,為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指明了方向。正確處理好《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用好這部法律是關鍵。
張敬禮說,此外,要及時做好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制度的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廢止與《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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