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規定,定點藥店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規定,并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明細清單。據悉,廣州全市目前共有醫保定點醫院400多家,勞動保障部門對定點零售藥店每年組織一次考核。
按照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累計違規費用或違規數量超過責令整改情節或其他情節嚴重的,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或者補充協議解除服務協議。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此外,受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采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將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其他醫、藥機構使用的;以及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都將被取消定點資格。
與此同時,零售藥店或連鎖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負直接責任的零售藥店及連鎖經營企業或直接責任人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及連鎖經營企業,自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之日起的連續3個社會保險年度內不得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資料的;連鎖經營企業申請的零售藥店不如實注明“直營”或“加盟”標識的;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原定點零售藥店停業或關閉后未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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