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廣東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悉,該條例既是廣東省第一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規,也是全國首部專門、系統和綜合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同時也是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規。
副省長佟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增強宣傳貫徹《條例》的自覺性,把深入貫徹實施《條例》與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屆二次全會精神結合起來,與貫徹落實各項關于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方針政策結合起來,與推進新時期食品安全工作結合起來,切實把廣東省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日前,記者采訪了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請他們對《條例》進行詳細解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陳德偉:
缺陷食品召回有了法律依據
陳德偉透露,《條例》對食品召回進行了專門的規定。規定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進行處罰;規定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并對生產者懲罰有了明確的規定。同時該條例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食品標準作了規定,確立了企業自檢、第三方委托檢驗、政府抽檢相結合的檢驗檢測體系等。
據其透露,近年廣東省發生的“問題涼果”、“問題咸魚”等事件,對相關食品產業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而食品是廣東省九大支柱產業,所以希望能夠通過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強化源頭治理和全程監控,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和責任追究制度,增強食品安全的可控性,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從而提高廣東省食品市場競爭力。
省質監局副局長任小鐵:
消極應付式管理今后行不通
任小鐵告訴記者,質監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在較大程度上造成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的困難。長期以來,相當一部分中小食品企業甚至是獲證企業,對產品質量管理的積極性不高,保障產品質量的意識不強,日常管理主要是消極“應付式”。因此,企業無標準生產、不按標準組織生產、原輔材料進貨不把關、產品出廠不檢驗等問題相當突出,從而導致企業出廠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穩定。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對食品生產加工各個環節均明確提出了非常具體、操作性非常強的要求,如第18條就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這些規定對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提高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將起到積極作用。
省工商局副局長彭海斌:
逃避監管有了“緊箍咒”
彭海斌告訴記者,《條例》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以往在監管過程中遇到的經營者不配合監管又無法可施的難題。比如廣東省工商系統從2004年開始就在全省范圍的食品市場和超市實施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四項準入和七項制度,以及市場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市場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等。但由于當時沒有法律依據,個別地區在推行過程中遇到了經營者不配合的現象,影響了工作的進展。
此次《條例》的出臺,不僅完善了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者的追溯制度,也明確了食品銷售者以及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責任,“這都給我們今后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
省衛生廳副廳長黃飛:
不履行職責將追究法律責任
黃飛透露,《條例》的出臺填補了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空白,既適用于現行監管體制,也為下一步改革和發展留有余地。黃飛告訴記者,自2000年以來,廣東省共建立了省級食品污染物監測點19個,覆蓋到大部分地級市,完成糧食、肉類、蔬菜、奶類等與人民群眾關系十分密切的12類食品持續監測。
此次《條例》出臺后,將繼續加強擴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加快危險性評估工作進程,繼續增強食品風險管理的能力,推動食品監管科學發展。黃飛特別強調,今后將充分履行《條例》賦予監管部門制止、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承擔依法監管的責任。對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機構和個人,依法給予處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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