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世界著名的手機生產商NOKIA(諾基亞公司),一邊是近些年在國內迅猛發展的手機制造商CECT(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了使用V圖形是否構成侵權,兩大廠商今天在法庭一決高下。
今天下午1點30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19法庭,原被告均手捧著厚厚一沓案件材料和證據,入座法庭。清脆的法槌聲響過之后,一場惹人注目的商標侵權糾紛案正式開審。
原告:V圖形國際注冊非NOKIA莫屬
兩大手機廠商“大打出手”皆因一個小小的V圖形,NOKIA旗下主推的一款高端手機VERTU用的就是這個標志。
原告諾基亞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稱,本案涉及的“VERTU”手機是諾基亞公司下屬Vertu公司于2002年首次推出的高檔手機系列產品。
據介紹,“VRETU”一詞起源于拉丁文,原意即為“高品質、獨一無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講述,2008年1月30日,原告派員在深圳通過銀行匯款購買,2008年2月15日在深圳收到了被告售出及生產的CECTA2000型號手機兩部。
“CECTA2000型號手機在其正面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原告‘V圖形’相同的商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說,NOKIA已在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第9類下將“V圖形”商標進行了國際注冊并延伸至中國,注冊號為第G782907號,有效期自200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覆蓋移動電話及其配件。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G782907號“V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立即銷毀帶有侵權標識的產品、半成品、零配件、包裝、說明書以及相關模具,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V圖形為產品型號缺乏商標獨創性
對于原告NOKIA的訴求,被告CECT一概不認同。
“V字母僅僅是26個英文字母中的一個,排行倒數第三位,而英文的語言文字均是由26個簡單英文字母不斷地組合、排列和演變而來。”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認為,V字母作為26個英文字母之一,其本身并無任何獨創性、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必須和其他的字母進行組合才能形成獨特的含義。
“V字母是victory的開頭字母,象征著勝利,寄予著整個公司刻苦努力不斷前進,在手機市場領域奪取勝利的美好意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辯稱,CECTA2000型號手機上所使用的V圖形采用的是表面電鍍工藝,其形狀如同一只在大海中翱翔的海燕,左右各四條聽孔代表著波濤洶涌的大海,寓意著整個公司在手機行業和市場的滔滔商海中能夠像海燕一樣具有勇往直前的敬業、奮斗精神。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通過對原告“VERTU”手機“V圖形”商標和CECTA2000手機所使用的“V圖形”仔細對比,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圖形的整體效果上、圖像完整性構成上、圖形的各個角度大小上、圖形的線條設計上均明顯不同,因此二者并不構成相同或相似。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還進一步指出,在手機行業中,手機廠商都會使用“V”字作為手機的產品型號進行命名,或者設計“V”系列概念的手機進行市場宣傳與推廣。如摩托羅拉推出的定位于商務領域的“V系列翻蓋手機”;LG、金立、海爾等都曾推出V系列手機。CECTA2000手機對于V圖形的使用,自然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犯。
整個庭審主要圍繞V圖形究竟是字母還是注冊商標,“VERTU”手機的“V圖形”與CECTA2000手機的“V圖形”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共持續了2個多小時,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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