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李妹妹的視頻,點擊播放。”
6月15日,陳曙光的手機再次收到一條誘惑性短信,這讓剛脫離牢獄之災不久的他倍感尷尬。“如果這場官司我贏了,對于全國幾億的手機用戶來說,也許就不會再有這樣的事發生了。”
在他和辯護律師看來,他的被判有罪,應當被記錄在中國消費者維權史中。
挑戰SP商
今年24歲的陳曙光是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蘆洪市鎮南江村人,曾在廣東東莞做過保安。
2006年9月,因妻子懷孕,陳曙光夫婦回到永州老家。原本是讓妻子休養待產,卻無意間揭開了一段波瀾起伏的“斗爭史”。
永州當地一家通信運營商指控,陳曙光早在東莞期間就開始惡意投訴手機短信SP商,但這沒有得到當地司法機關的認同。在各類司法文書的敘述中,陳回鄉后開始了由“被害人”變成“欺詐者”。
陳回鄉后,父親向他倒苦水:手機中連續收到100多條短信,里面不少有黃色圖片和挑逗性語句,為此他多掏了不少冤枉錢。而且,這類短信似乎沒有停止的跡象,最多一天甚至收到30多條。
陳父并非村里唯一的受害者。
有村民反映,一些短信甚至不需要用戶點擊就強行綁定,接下來就是無數的話費被掏走了。
當地也偶有抗爭者。然而,兩倍的賠償或送上的話費,抵不上往返的辛勞、車費和吵架后的口干舌燥。更讓人心煩的是,回家后類似的短信仍然持續不斷,一撥兒一撥兒地趕來。
2006年10月,村醫歐首連找到陳家,說自己的手機卡因騷擾短信被亂扣錢,讓陳代為維權。投訴電話打過去,SP商立馬找來,表示愿雙倍返還費用,被陳曙光一口拒絕。
“我說可以,但要書面解釋清原因。如果還有下一個怎么辦?遭遇這類事情的1000個人里面,不會有1個人投訴,這怎么行?你們必須付出代價。”陳亮出了自己的看法。
對方賠償了1500元,但要求陳曙光不再投訴,更不能告到原信息產業部。陳曙光將這筆賠償費交給了歐醫生。
SP商即短信息服務經營者。SP商向用戶群發誘惑性內容的短信,誘騙用戶回復,如喬裝成朋友發出問候,提出交友或發布中獎信息等。一旦回復即給用戶定制了某項包月服務,不少內容是黃色圖片。這類情況在農村地區用戶中非常普遍。
比起當地一般的維權者,在外地打過工的陳曙光無疑更有見識。通過經常查詢有關法律法規信息和行業管理規定,他發現,這些都是原信息產業部明令禁止的。
最多時,他的手機中曾保留了130多條此類短信。
一些挑戰者也陸續發現了SP商的“七寸”:通過向原信息產業部投訴,將壓力傳導到各個省市的通信運營商,依靠通信運營商的網絡牟利的SP商可能會被端掉手中的金飯碗。
2008年6月送達律師手中的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07年2月,陳曙光購買了村民陸五毛的手機卡投訴后,SP商、浙江恒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500元。2007年7月前后,陳曙光以自己的三張卡投訴,隨后,湖南翎訊、北京天盈九州、北京互通無限三家SP商分別向他賠償了2000元、1800元和1000元。
陳聲名鵲起后,前來咨詢和求助者不斷登門。民辦教師葉香桃也以為找到了救星。
葉與陳同村。2007年3月20日始,他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你有一條留言需要接收,請發短信a到××××收取。”忙于工作的葉直到3個月后才看到了這條奇怪的短信。葉以為是朋友的留言,可拇指按下去后得到的是一條垃圾短信,同時被告知話費少了8.1元。
3月21日,他又收到一條“轉發有獎”的短信,說可以參與抽取萬元大獎。他在6月22日回復后又被騙去了5.1元話費。4月13日、4月17日,他的手機又兩次收到各類奇怪短信,先后被扣去2元多。2007年7月16日,怒火中燒的葉香桃決定委托陳曙光代理維權。
根據已有的經驗,陳曙光知道SP商往往會花錢消災。但陳曙光建議葉起訴。“如果法院正式給了一個判決,這樣就有了一個范例。以后大家可以通過這類的判決維權。”
訴訟請求并不高――要求書面賠禮道歉并返還此前被扣的15.4元,賠償15.4元,同時賠償誤工費110元,差旅費10元。
錢雖不多,但卻開始觸及問題的關鍵:訴訟的請求已由原來的SP商,“升級”為針對當地那家通信運營商。
但是,陳曙光最終沒有等到開庭的那一天。
牢獄之災
他被抓進了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灘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的《抓獲經過》中稱,2007年8月25日上午11時許,該大隊大隊長攜兩民警依法對涉嫌敲詐勒索的陳曙光進行傳喚。
但陳曙光認為警方的文件造假――事實上他在8月24日凌晨就被抓了,保留了130多條欺詐短信的手機和其他一些證物也被搜走,手機至今下落不明。拘捕文書上的日期則明顯有改動痕跡。
陳的律師羅秋林認為這十分關鍵。因為,2007年8月6日,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曾通知陳去參加葉香桃訴當地某通信運營商的庭審。到了法院,法官卻說該通信運營商還在補充證據。18天后,陳就被抓。此后,葉香桃撤訴。
羅秋林回憶,開庭時,他盯住抓捕時間的疑點和警方非法搜查的關鍵不放,令控方證人十分不安,原本準備出庭作證的SP商旋即無影無蹤。
2007年9月28日,陳曙光被批準逮捕。2008年2月25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曙光犯敲詐勒索罪,向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于2008年3月18日、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
起訴書稱,從2006年10月份開始,陳曙光發現自己使用的手機經常收到一些帶有誘惑性、不健康的短信,點擊過后就產生不必要的話費,于是打電話投訴通信運營商。之后有關的電信增值業務商(簡稱SP商)會主動打電話過來協商解決投訴事宜,SP商愿意賠錢。
控方指出,陳經常上網查看一些相關規定,了解到SP商通過通信運營商發送一些誘惑及不健康的短信,從一些點擊短信的手機用戶中扣除話費的行為,是原國家信息產業部及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消費者只要以收到這些SP商發的短信為由到原信息產業部投訴通信運營商,原信息產業部以此考核下面各個省市的通信運營商,導致通信運營商被扣獎金,最終使租用通信運營商平臺的SP商被停止合作而造成損失。陳曙光以此為手段,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間,除了以自己的手機卡號投訴外,未經他人授權還擅自搜集他人的手機卡號進行投訴,先后向7家SP商敲詐勒索人民幣9900元。
事實上,同一天被抓的還有另外一名“王海”似的人物――與陳曙光同村的葉劍。葉劍加入了投訴隊伍后,一旦得知親友鄰居有被短信欺詐的經歷,就主動要過卡來進行投訴。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葉劍共13次以自己或者朋友的卡進行投訴,得到SP商賠償17088元。
與葉劍不同,陳曙光做事精細:他用自己的卡投訴,他人委托的,必有書面授權委托書,或者干脆將卡買過來。
但這仍沒有讓他免受刑罰。
就在他代理葉香桃起訴當地那家通信運營商開庭改期后不久,該通信運營商8月21日向當地警方提交的一份報案材料稱:葉劍、陳曙光是“一個有9名成員,而且隊伍仍在不斷擴大的團伙……嚴重影響了我市通信企業發展環境”。
8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治安大隊在該運營商冷水灘營業部拘留了葉劍。葉劍說,當天他接到通信運營商通知,說希望簽訂一個協議,去后,對方主動給了他2000元,而他則承諾不再進行投訴。協議簽完,警察即刻將他拘捕。
眾多SP商的指控材料紛至沓來,共計30多家。書面文件詳細敘述了被“敲詐”的經過和數額,對于欺詐短信的內容、數量則基本無人談及。頗有意味的是,這些來自全國各地的SP商幾乎是同一天在該通信運營商的省公司辦公室接受警方調查。
警方抓捕陳曙光后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之前,當地媒體即以《敲詐SP商自食苦果》為題對陳的“事跡”做了報道。
被忽略的隱私權益
對有罪判決,陳曙光一直不服:使用自己的手機及別人授權的手機卡號投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投訴怎么會不合法?他否認選擇升級手段要挾或威脅SP商,“我是采取投訴申訴和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一個公民的自主權。”
記者注意到,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遭受此類侵害時,得到的賠償應該是被扣除短信費用的兩倍。而這一系列案件中,SP商的賠償遠遠超過這個數額。超出部分也自然被司法機關視為不當得利。而次數多了,司法機關就認為有敲詐的嫌疑。
但陳的辯護律師不同意這個觀點。
羅秋林律師指出,消費者從購買卡號之時起即成為通信運營商的用戶,雙方構成合同關系。通信運營商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而其將用戶號碼泄露給SP商,導致SP商給用戶發短信,本身就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或者補償。
2001年3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權以侵權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解釋》的第十條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和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途徑解決。羅律師認為,陳曙光通過投訴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而且,陳曙光的罪名與敲詐勒索罪規定的采取威脅非法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公私財務的構成要件不符。
2008年4月3日,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曙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經營商和SP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反復以自己或他人的手機卡惡意投訴,脅迫網絡經營商和SP商給予高額賠償。數額較大,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令人驚訝的是,此前,陳曙光代理歐首連的投訴并轉交給歐的1500元賠償款和葉香桃起訴當地某通信運營商一案撤訴后所獲1100元SP商賠償費用,竟然也被認定為陳曙光的敲詐所得。
對于一審判決,陳表示不服,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得到的結果仍是維持原判。(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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