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庭責任過重政府和社會責任過輕?
還有觀點認為此條例突出家庭保護,使得家庭責任過重。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這是沒錯。但不少人士認為,未成年人逗留網吧、歌舞廳甚至在賓館開房夜不歸宿,根源在于社會環境之弊,與其立法規定“家長不得放任夜不歸宿”,倒不如換一種思路,堅決打擊那些容留未成年人過夜的網吧、酒吧。
深圳的劉先生的兒子沉迷于某公司開發的網絡游戲,不思學習,他想了許多辦法,都不見效。《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正確選擇和使用網絡資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或者電子游戲。“家里的電腦我們從來不讓他玩,可是到了外面,學校周圍就有網吧,他就能混進去玩,怎么辦呢?還有網絡游戲開發公司,賣給未成年人游戲點卡,這些也都是社會問題啊!”劉先生大吐苦水。
在騰迅網對《條例》實施這則新聞的評論中,“不要把責任都推到家長身上!”的聲音也占據了多數。有網友發帖稱,“目前小孩通宵上網、玩吧、甚至看黃碟等,當然與父母看管不足有關,但細想,如果國家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到位,會有這些東西出現嗎?小孩想干也干不了,要管住小孩,國家首先先履行自己職責,凈化社會風氣。”截至記者發稿,該帖的支持票數為1845,反對票數則只有100.反對的網友認為,家長教育好孩子是首要的,“你的孩子犯了錯,要是國家先履行職責懲罰,你肯定會反對,所以你不該在你孩子犯錯前教育好你的孩子嗎?”
還有人士提出,其實極少父母愿意放任子女夜不歸宿,出現這種現象,除了一些父母確實是工作忙碌或者一時賭氣外,相當一部分根本就是家庭破碎或者父母入獄、自暴自棄,抑或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祖輩,已經無力監管未成年人。法律規定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是違法行為,對于那些根本就不能、不愿起到監護作用的人來說恐怕無濟于事。
所以在該問題上,政府也應該承擔其相應責任。《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就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制定政策以利兒童在穩定和安定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凡在解決不穩定狀況或沖突狀況中需要幫助的家庭,均應獲得必要的服務。”與我們比鄰的香港地區的做法也值得借鑒。據了解,香港有青少年保護機構或者是義工,定時在娛樂場所進行清查。
4,沉迷于網絡或電子游戲也違法?
新《條例》相較于《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一大特色,那就是增加了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內容。這部分中規定,未成年人發現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當地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反映,或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這些單位接到反映、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條例》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稱,“這樣就相當于建立起一個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機制,這點走在了全國前列。”
然而在自我保護部分還規定,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珍惜生命。不得有下列行為:吸煙、酗酒、濫用藥物;沉迷網絡或者電子游戲;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參與道路競駛、競技等危險活動;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進行攀巖、蹦極、游泳等高危險性的體育和娛樂活動。這也就意味著,未成年人沉迷于網絡或者電子游戲成為了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沒帶游泳圈去游泳池游泳都可能違法。
就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不妥。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劉天軍指出,一方面這一塊規定太細,而當今社會變化太快,這方面采取概括性的規定比較好,而不宜采取列舉性的規定。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列舉這些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中卻沒有追究,這樣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保護有多大的積極作用,有待檢驗。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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