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對實施步驟、方式、范圍等方面予以明確。大中型企業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可以探索實施崗位分紅激勵制度。
《辦法》指出,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得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個人崗位分紅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總水平(含崗位分紅)的40%。
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需占企業銷售收入2%以上,且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企業用于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不得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35%。其中,激勵總額用于股權獎勵的部分不得超過50%。大型企業用于股權激勵的股權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10%。
激勵對象應當是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辦法》適用企業包括,示范區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示范區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其他科技創新企業。(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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