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被托運掉了,數萬元的財產只能得到幾百元的賠償;“沒有發票”成為網絡購物的“潛規則”;因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而要求退團,卻只能得到可憐的餐費……消費者的利益隨時被“潛規則”吞噬。不過,法律正在為“被潛規則”的消費者撐腰。只要大家敢于向“潛規則”挑戰,法律永遠站在消費者這一邊。
快遞“潛規則” 貨物遺失最多賠10倍運費
去年6月1日,貨主徐先生將一批貨物(共42件)交給成都某運輸公司托運,要求對方將貨物從成都托運到四川省瀘縣交與馬先生,運費共計740元。在辦理托運手續時,運輸公司要求貨主辦理保險,并明確告知若不辦保險,貨物損失只能按運費的5—10倍賠,徐先生經考慮沒買保險。托運過程中,車輛發生自燃,最終運輸公司只將42件貨物中的9件運送到目的地交給了收貨人,其余33件在運輸過程中損毀。
事故發生后,徐某向運輸公司索賠全部貨款,運輸公司不同意并表示,貨物在托運時凡是未辦保險的,只能按運費最高不超過10倍的標準賠,這是托運、快遞行業內普遍采用的辦法,合同也是雙方看清楚了才簽的,不存在欺騙。
法律VS潛規則 只賠10倍運費與法律相違背
成都中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貨主與承運方簽有貨物運輸合同,也約定了貨物損失賠償標準,但該條款明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存在著以低廉的賠償惡意侵占貨主財產的可能性,且該案運輸公司無法提供貨物消失的直接證據,僅憑消防部門的一紙事故鑒定無法確認燒毀的貨物就是被托運的貨物,如按運費的5—10倍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免責條款無效。故判決運輸公司按貨物的實際價值共20000元予以賠償。
業內人士表示,該案件說明時下運輸公司普遍按運費賠償的“潛規則”在成都法院未獲支持。
網絡“潛規則” 網上購物沒有發票
謝小姐在網上看中了一件衣服,價格為500元,由于當時該購物網站正在系統更新和維護,無法完成支付寶交易,她選擇了匯款購買。衣服收到后,謝小姐發現該衣服并不是賣家說的“專柜正品”,而是“精仿版”,氣憤的謝小姐決定退貨,可對方在電話中說,頁面上明確了“不退不換”。再打去電話或留言,對方干脆置之不理。謝小姐想到維權,可是沒有通過支付寶的交易,毫無保障,更重要的是自己連購物的憑據也沒有。想來,在網上買東西,商家何時提供過發票。
法律VS潛規則 購物都必須提供發票
省消委會名譽副會長谷巖表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購物,商家必須主動提供發票,這是商家的法律責任。《消法》規定,消費者在商品維權的時候,必須持有憑據,其中發票是最重要的憑據。網絡購物“無發票”的潛規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網絡購物是新興事物,工商、稅務部門正在逐步進行規范,建議消費者一定要索取發票,遇到不給發票的商家就去工商部門投訴。
旅游“潛規則” 經同意后離團只退餐費
去年4月30日,王女士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草原環游”自駕游。5月2日上午在去若爾蓋草原的途中,因公路被封閉不能通行,旅游團領隊決定將旅游目的地更改為牟尼溝。王女士不愿去牟尼溝,經導游同意后離團。王女士要求退費,可旅行社只愿意退還餐費。旅行社表示,參加過旅行社的人都知道,從來都只退餐費。由于王女士堅持要退剩下行程的團費,雙方鬧上了法院。
法律VS潛規則 按實際走完行程結算
青羊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旅行社向王女士所收取的團費是整個旅游行程的費用。王女士經同意離團后,未參加旅游行程的費用理應返還。本報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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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來,本報從“衣食住行”為大家揭露“潛規則”。讀者給我們打來熱線時都會發出這樣的感慨:商家真是太不道德了,也怪我們不懂潛規則,上了當還不知道維權。
商先生(13678198×××):開發商用最美麗的意境圖和語言吸引你買房,結果在最不顯眼的地方打上“房屋以實際為準”,制造了很多陷阱。一旦付了定金,不買房就不退定金,真是太過分了。建議有關部門管一管,讓老百姓買房有點安全感。
董小姐(13515217×××):現在很多開發商為了自己資金回籠快,不讓我們用公積金貸款,說是行規。我們消費者真是一點辦法都沒有,希望政府部門能關注一下,減輕我們老百姓買房的成本。
何先生(13550217×××):開發商居然規定頂樓的公共部分由開發商統一分割,小區綠地上的停車位由開發商處理,這些公然違反《物權法》的“霸王條款”居然會出現在購房合同里,逼購房者簽,這簡直是“搶錢”。這樣的開發商,我們一定要和他們斗爭到底。
米先生(13981801×××):看了購房“潛規則”很吃驚,自己以前買房子的時候也遇到過這個情況,等交房的那天,就叫大家排隊領鑰匙,簽字后再看房,一旦因房子質量問題找開發商,開發商說房子已經交了,有什么問題他們不管,后來就根本找不到開發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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