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對此,報道認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該報道還援引當地官員的說法,“有些網民自認為發上網絡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實他們已經違法了。”
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這是較早對與網絡相關的“個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地方立法規定;而在寧夏、山西兩省去年頒布實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在列舉禁止的違反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秩序”行為時,也明確列出“擅自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
2009年1月18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其中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這一規定被很多人認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并在當時引起廣泛爭議,成為網絡焦點。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澄清說,這是外界的誤讀,該條例并沒有明確提及“人肉搜索”。此外,公民有監督權,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行使。
除可能存在重復立法外,網民對禁止“公開個人信息”的最大質疑,是擔心其成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開的借口。在他們看來,“人肉搜索”的監督對象主要是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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