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轉型、矛盾凸顯時期,法官群體正面臨著越來越高的職業風險。
“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捍衛者,法官如果自身安全都難以保障,又何談維護司法的權威,又何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難掩激動地說。
“法官正在成為一種高風險職業。”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郝銀鐘憂慮地說,“這有可能造成大量優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致于威脅到司法隊伍的建設。”
基層法院法官易受侵害
在對全國范圍內侵犯法官人身權利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后,陳衛東認為,“基層法院的法官更易成為侵害對象。”
陳衛東說,一方面,基層法院審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另一方面,基層法院往往由于財政緊張,安全防范設施不夠健全,在突發性事件面前,反應力度不夠。
“法官受侵害的地點是不確定的,既可能在法院審判區或辦公區,也可能在外出辦案現場,還有可能在法官上下班的路上,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陳衛東說。
在一般人看來,也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更為危險。但陳衛東認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歷來受到嚴格限制,其人身危險性沒有想象得那么大。
“法官人身受侵害事件大量集中于民事糾紛,特別是離婚、贍養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情緒處于極度不穩定狀態,法官更容易成為發泄對象。”陳衛東說,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與當事人反復接觸,因此受到非法傷害的可能性增大。
多種原因加劇法官職業風險
近年來法官職業風險為什么呈現出加劇的趨勢呢?
“大量矛盾糾紛未經必要的過濾就直接涌入法院。由于案多人少,法院只能窮于應付,案件審理質量很難提高,客觀上容易出現一些失誤。而公眾對法院的期望值很高,這就很容易使矛盾激化。”郝銀鐘認為,這是法官職業風險加劇的一個重要原因。
他表示,當事人想當然地把希望寄托于法官“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上,認為法院無所不能。一旦審判結果與當事人預期的不一致,往往會遷怒于法院和法官。于是,法官輕則被投訴、辱罵,重則人身受到攻擊甚至生命受到威脅。
“司法工作的特性,決定了法官職業本身具有潛在的風險。”郝銀鐘告訴記者,案件到了法院,總會有人贏、有人輸。當事人對法律和審判的認識有限,敗訴的一方就有可能不理性地遷怒于法官。“這種現象很難避免,但必須進行必要地干預和疏導,絕不能放任自流而危害法官職業群體。”
郝銀鐘認為,法官法只有一個條文,宣誓性地表明了對法官人身安全等的法律保護,立法保護上的薄弱,說明對法官的職業保障機制存在不足。
“當然法官自身的問題也不容回避。”郝銀鐘說,極個別法官禁不住誘惑鋌而走險,甚至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而導致司法不公,這些消極現象會讓矛盾激化升級。
陳衛東則認為,“分析以往一些法官被傷害的事件,法院的裁決一般都是公正的。”他更愿意把這個問題看作一個社會問題,認為需要整個社會的反省。
完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
“如同其他職業風險一樣,法官職業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預防和排除的。”郝銀鐘提出,首先要給法院準確定位,不能無限放大法院的能量;其次要從立法上加強對法官人身安全的保護,建議增設“藐視法庭罪”;還要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對司法腐敗必須“零容忍”。
他還特別強調,要建立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法官能夠依法行使審判權,減少對法官審理案件的不必要干預;同時給予法院充足的資源保障,加強法官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機制。”
陳衛東認為,司法是否公正不僅僅體現在處理結果上,還要體現在辦理案件的程序中,法官必須重視程序,讓當事人在程序中體會到法官的公正;法官的工作態度也有待進一步改進,要徹底摒除“臉難看”、“門難進”的現象。
“法院必須設立嚴格的安檢措施,將惡性事件排除于萌芽之中。”陳衛東提醒道,“嚴格的安檢措施是極其必要的,司法便民應當講究方式和限度。”
山東環周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家磊認為,通過提高執行技巧、科學辦案,可以規避執行中的諸多風險。
孫家磊舉例說,法官應當以“軟執行”為主,“硬執行”為輔。所謂“軟執行”就是不與被執行人有正面接觸,從而達到執行的效果,如凍結其銀行賬戶、查封股權、商標權、到期賬款等。所謂的“硬執行”就是直接與被執行人接觸甚至是沖突的方式來達到執行效果。如執行其房產,強制其搬出房屋,執行其家庭用品等方式。
郝銀鐘建議法官在裁決之后,確實要發揮能動司法的重要作用,大力暢通“裁決后對話”渠道,加強判決的說理性、判后釋明以及案件的回訪等工作,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本報記者 張亮 本報見習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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