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盲區”帶來司法尷尬
我國傳統的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涵蓋現實中的賄賂犯罪形式,更無法適應當今反腐敗形勢。
據了解,將賄賂規定為財物,源于1988年《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賄賂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訂刑法未對賄賂范圍作出相應調整,賄賂仍僅限于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案件,可檢察機關卻不能對其處理,只能移交紀檢部門作紀律處分!北本┦袡z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本刊記者,“這些賄賂案件,也往往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卻由于法無明文規定,使之逃脫法律制裁。”
“如果對非物質賄賂不納入刑事制裁范圍,其結果是放縱非物質賄賂犯罪,使物質賄賂大量向非物質賄賂轉化,最終導致我國腐敗犯罪呈現增長態勢!北本┲惺⒙蓭熓聞账跣∶髀蓭熃邮鼙究浾卟稍L時指出,“包括性賄賂在內的非物質賄賂,腐蝕性、隱蔽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已經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現實的、嚴重的破環!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反腐敗公約》,對賄賂的界定是“不正當好處”,其中不僅包括財物,還包括非物質利益。
“非物質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他手段的調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所以必須用刑法來加以調整!北本┦写笈d區檢察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向本刊記者表示,“有關部門從立法上適應了新形勢,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這類腐敗行為。”
“不應將非物質賄賂排除在刑法打擊之外,以免被犯罪嫌疑人鉆了法律的空子,以‘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問題為由,利用黨紀、政紀處分來規避法律的懲處。”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認為。
“非物質賄賂犯罪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不僅阻礙了司法機關對賄賂罪的懲治與防范,不利于懲治遏制賄賂犯罪和反腐敗,而且極大地延緩了我國反腐敗的國際化進程!焙芍フf,“但現實中,如何對非物質賄賂進行清晰的界定,著實是難之又難的實踐難題!
依法懲處非物質賄賂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摒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于“物質利益”的觀念,將賄賂對象向某些非物質利益延伸,既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各國立法、司法和法學理論的共同發展趨勢。
“把非物質利益納入賄賂犯罪的交易內容,可有效遏制賄賂犯罪,又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相銜接。”胡仙芝說,“目前將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對象‘財物’擴至‘利益’,雖然法律適用中會出現一些困難,但可借鑒國內外合理的立法模式,彌補我國關于賄賂犯罪的立法缺陷!
“對腐敗的定義要寬泛些,這符合我國刑法修改的趨勢和國際標準。”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認為,在非物質賄賂里,尤其要增加賄賂罪的名目,詳細界定“性賄賂罪”,這對于打擊日益嚴重的“性賄賂”現象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介紹,很多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都將賄賂范圍突破了財物的界定。比如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罪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又如德國刑法典將受賄對象規定為“利益”,當然包括非物質性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或其他利益;波蘭規定為“財產或個人利益”;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金錢、有價物、其他利益;加拿大、奧地利刑法典均將非物質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擴大賄賂的范圍,有利于打擊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財物以外的不正當利益的腐敗行為!崩畛裳哉J為,“將非物質賄賂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在刑法中要明確規定非物質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同時要明確查處機關、認定標準。對可轉化的和已經轉化為物質利益的非物質利益,能追繳的要堅決依法追繳。”
“如果賄賂罪的客觀對象包括‘非物質性利益’,也存在諸如非物質利益范圍如何確定,司法機關如何調查取證,以及如何確定數額和如何量刑等等具體問題!蓖跣∶髡f,“在界定賄賂罪的對象范圍時,應考慮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等因素,但根本上還是要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王小明還指出,“既然懲處非物質賄賂成為共識,就應借鑒他國和地區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盡早修訂刑法、完善司法解釋,嚴密法網,讓非物質賄賂犯罪無所遁形!
當前,為加大對行賄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有關立法機關應及時檢討賄賂犯罪的法律條文,將行賄受賄罪的內容擴大到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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