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和制度都亟待改進
行政問責為何回避拆遷暴力?浙江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鐘其認為,主要原因是:
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在一些地方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當前,土地財政成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甚至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現“經營土地”的公司化、利益化傾向。很多地方政府都有強烈的逐利沖動,幾乎每個城市都有城投公司,都在搞大拆大建。地方政府與民爭利,拆遷暴力就難以避免。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缺位和地方政府行為失范的現實背景下,拆遷暴力的行政問責難以啟動。
制度設計存在缺失和困境。當前,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探索歷程并不長久,迄今也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于一些規定和條例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這些規定和條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范行政問責的實踐操作,但其存在著大量問題,例如規定的問責主體和問責范圍過于狹窄、問責程序不健全等等,使得實踐中難以將之運用于暴力拆遷中的責任追究。
一些專家建議,未來必須進一步推進改革,逐漸在政府治理理念和制度設計以及輿論監督上下工夫,進行規范監督。鐘其提出,要加強法治建設,必須盡快廢除現行的拆遷條例,而且要改變“刑不上一把手,問責止于科級”的現象。尤其是在暴力拆遷這類事情上,如果查明的確是一把手推動的,或者一把手放任了后果的發生,一把手就必須擔責。
有評論指出,時刻對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時刻對權力來源保持清醒,這是不可逾越的公權力底線。在這樣的公權倫理下,做出強拆決策引發嚴重后果的官員,應該承擔政治責任;具體執行強拆決定不當引發嚴重后果的官員,應該承擔行政責任。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通知規定,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在修訂新拆遷條例的討論期,各地拆遷似乎進入了“最后的瘋狂”。因此,此次國辦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在法律修訂“空檔期”的應急補缺。通知中有關“追責”的規定,也體現了中央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但有了制度不被執行,依然無法終結惡性拆遷。人們期待,這一次國辦的通知能將“問責”的大棒重重地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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