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巴中5月28日電(劉忠俊)28日,記者從巴中市有關部門獲悉,巴中市建設局原局長黨紹權因收受開發商賄賂90余萬元,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并以受賄罪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近日,巴中市政府二屆48次常務會議上,決定給予黨紹權行政開除處分。
據了解,“黨紹權分管市規劃與建設工作長達7年,可謂‘位高權重’,市紀委多次接到其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利的舉報。”2009年1月15日,巴中市紀委將黨紹權涉嫌受賄一案移交檢察院。次日,檢察院依法對其立案偵查,同時報經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于200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記者在長達28頁的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審理查明,黨紹權從2002年至2008年,在擔任市規劃與建設局局長期間,曾以職務之便 收受巴中市近10家房產公司負責人以及下屬單位及下屬科室負責人的大量現金。經查:巴中9家從事建筑開發公司的負責人,均證實黨紹權在擔任規劃和建設局局長期間,他們公司在待建、在建和已建工程項目上,在項目的審批、資金的撥付、規劃的調整、違規處罰等或公司在以后的發展上得到黨紹權的審批、支持,送錢的目的就是為了感謝黨紹權;另有7人均系市規劃和建設局及風景區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他們與黨紹權均有職務上的隸屬關系,他們均證實給黨紹權送錢是為了其工作的部門、個人工作和其他請求等方面均需要得到其的關心支持。 同時,該七人在黨紹權任規劃和建設局局長兼風景區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其工作崗位和職務均得到了調整、提拔。
法院審理后認為,黨紹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市規劃和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901995.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院起訴指控黨紹權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黨紹權在偵查機關主動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退賠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在南江縣公安局看守所羈押期間,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其它刑事案件,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黨紹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黨紹權受賄所得人民幣90199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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