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媒體報道,趙作海蒙冤11載,有關部門決定國家賠償65萬元,現在有關部門愿意再賠他12萬元。
65萬的賠償金額被報道出來以后,輿論還是窮追猛打,說“不夠”。后來又曝出這份65萬的賠償協議是在“半夜簽訂”的,又是一輪口誅筆伐。而現在,據說又有人對趙作海不滿意了:不停地加碼,是在勒索吧?而更多的人則認為,相關部門對趙作海“要多少就給多少”的態度更有問題:不是心虛,就是還想掩蓋一些更“火爆”的內幕。
我今天不想討論趙作海本身的問題,我想提出的是,在這一案件自始至終,都有兩個人被忘記了——趙作海的前妻,還有屈打成招的“相好”,她們也是此案受害者,有關部門為什么不賠償?為什么不在賠償趙作海后主動再啟動對這兩個可憐女人的賠償程序?
可以肯定的是,對趙作海的任何賠償,都不包括對其前妻的賠償。在趙作海案中,其前妻曾被警方關在一個酒廠一個月,飽受嚴刑拷打,最終屈打成招。趙作海的“相好”,也曾被警察帶走,警察用皮鞭抽她,逼她招供“親眼看見趙作海殺害了趙振晌”。可見,這兩個女人也吃了很大苦頭,是趙作海冤案的受害者。
自然,有關部門可以自我辯解說,她們兩人沒有提出賠償要求。但趙作海也沒有正式提出賠償要求,是有關部門“主動上門理賠”的。這種“上門服務”的精神,為什么不一體適用?
又自然,趙作海受害最烈,正處于輿論的焦點,有關部門上門理賠是形勢的需要。但從這種區別對待中,我們就會發現,相關部門的作為不過是種公關策略,而不是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冤案于輿論追問之下,他們也沒有嚴謹、公平、公正起來。他們在意的,是滅輿論的火,對上作個交待,快速掩飾好他們所屬系統的錯,然后回復原狀。
但面對趙作海案,公眾不僅關心趙作海能不能獲得公平對待,更關心法律是否被信仰,司法能否變得更公正嚴明!(湖北 楊于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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