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如何正確對待流動人口始終是未決的問題。暫住證時代,未被取消的收容遣返條例大行其道,被當作處置流動人口的極端手段加以使用,制造出了諸如孫志剛那樣的慘劇。該法2003年廢止,城市主政者轉而尋求新的流動人口的管理辦法。一時間,被寄予管制厚望的居住證制度受到效仿。但受它背后的治理迷思所引導,居住證制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變為抬高城市藩籬的工具。
作為這種判斷的明確證據,剛剛結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草案)》中明示: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和聘用無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若用工單位違反規定,將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但草案同時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居民不適用此規定。而在今年4月底,深圳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李銘強調,流動人口增長過快,“無業人員不清除,深圳治安永無寧日”。
這兩個城市展現的思路異曲同工,實質上都是要建立一種屏障,從而能夠將一些流動人口阻擋在城市外面。之所以在暫住證時代沒有采用這種模式,是因為那時的流動人口即便可以進入城市,但在收容遣返的名義下可被強制驅逐出去。因此,即使暫住證制度實際上廢弛,有關方面也不愿思量更周全的管理措施。如今,驅趕再無依據,主政者不約而同開始構筑“虛擬的防線”。
居住證制度推行以來,輿論贊賞它是化解戶籍改革僵局的折中通道。殊不知,城市管理者一直用復雜的心態對待居住證的兩類功能:一是社會管控,二是公共服務。公共服務被限定了苛刻的前提條件,享用起來相當困難。而隨著昆明等地的居住證制度浮出水面,人們不難發現,居住證的社會管控功能被強化到令人不安的程度。它極有可能成為城市自我設障的新制度。
對居住證制度過度利用的理據是重新拾起“流動人口威脅論”。在這種論調里,流動人口被渲染成城市治安的隱患。流動人口與城市犯罪之間的聯系被粗魯地斷定為因果關系。某些似是而非的論據有了市場,如:廣東七成重大案件為包括港澳臺的流動人口所為,深圳88%的看守所在押疑犯是第一次犯罪,等等。流動人口被污名化,甚至被故意暗示為城市不穩定的源頭。
流動人口威脅論帶來了兩種后果:其一是設置更加嚴苛的措施以抬升城市門檻。例如昆明設置了高企的居住證辦理資格。如此,城市的開放度和包容度急劇跌落,完全不忌諱它對國民權益的侵害。國民在城市中立足與發展的可能性大受打擊。其二,執法部門有了充足的擴權理由,如深圳計劃在三五年內再增5000名稅款供養的警力。
正像推廣居住證制度時暴露的弊端所印證的那樣,為了給更嚴密的社會管制提供借口,流動人口問題不斷地被偷換概念:先是被狹窄地詮釋為治安問題,進而又被狹隘地轉換成壓制思路,直到出臺各種傷及權利根本的具體措施。一些城市變相剝奪了原本就該給予的權益,流動人口成了二等公民。
居住證制度最該為流動人口安居樂業提供基礎保證,如果任憑它嫁接收容遣返思維的殘余暗流,只會令它的解釋權旁落,從而局限在狹隘的治安布局中不可自拔。有人認為,只要把小區變成鐵籠,就會滅罪。推而廣之的片面觀點是,打擊城市犯罪就該把城市封閉起來。從來不該忘記,流動人口威脅論曾經制造了野蠻的收容遣返制度,城市和國民不該再為此付出代價。(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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