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海南省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日前轉發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印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規定,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暫行規定》明確,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暫行規定》規定,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壓案不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暫行規定》要求依法從重處理。 (記者陳敬儒通訊員姚嘉胡慶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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