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地方、部門的類似禁令在發布之初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外部監督不健全、不通暢,內部監督又存在“不舉報不處理”現象,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禁令作用的發揮。因此,規范公權力,出臺禁令只是第一步,嚴格執行這些禁令更為重要
據《中國青年報》2月28日報道,山西省太原市日前出臺《太原市教育系統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八項規定》,規定領導干部不準借招生、轉學、畢業生分配等事項,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錢物;不準本人及其近親屬在本系統(本縣區、本學校)承包經營學校食堂、小賣部,推銷教學教輔材料、學生食品、藥品等;不準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工程項目、干部選拔推薦、評先選優等事項。
此前,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它是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對于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對于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和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而上述新聞中太原市教育系統的規定,應該是在此基礎上,結合本系統實際,作出的更具體化、更有操作性的規定。太原市的“八不準”規定,針對性明確,操作性較強,如果得到嚴格執行,無疑會對規范教育系統公權力行使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太原的這一規定中, 不少內容具有普遍性。如,借婚喪嫁娶之機大操大辦并借機斂財,到下屬單位兼職領薪,用公款為個人住宅配備電腦,以及以開會、考察、培訓名義變相公款旅游等行為,在不少部門不同程度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太原市的教育“八不準”禁令,對于其它地方及領域,也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事實上,類似于太原市教育“八不準”禁令,不少部門、地方也曾發布過。如針對公安、司法人員,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五不準”等禁令;住建、衛生等行政部門,也曾發布過禁止以權謀私、收受紅包等不當行為的規定。這些地方、部門的類似禁令在發布之初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外部監督不健全、不通暢,內部監督又存在“不舉報不處理”現象,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禁令作用的發揮。因此,規范公權力,出臺禁令只是第一步,嚴格執行這些禁令更為重要。
正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總則中所強調的,“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具體到各地的執行情況,如果在明確禁令的同時,更強調監督,既把禁令的內容公之于眾,又告知社會相關的監督機構和投訴程序;既重視外部監督的作用,又發揮內部監督的功效,做到誰“觸網”處理誰,處理一件公布一件,做到件件投訴有回應,如此,禁令的處罰作用才能夠得到足夠顯現,禁令的警示作用才能夠引起足夠重視。(郭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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